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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

 
  1. 资产拍卖、转让;2.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办法》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认为需要,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有一个总的精神就是,只有当涉及产权的界定,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这是因为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资产在会计处理时,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即如果一项资产购买时的价格是100万元,则企业帐面上该资产永远是100万元。企业不能因为该资产实际价值变化而调整帐面值。只有当涉及或可能涉及产权的转移时,才能通过评估,确认该资产的实际价值。
 
  记住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曾经有一家上市公司没有发生上述事项时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了资产的帐面值,该公司因此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三)关于评估程序
 
  上述《办法》12条规定,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2.资产清查;3.评定估算;4.验证确认。
 
  具体来说,国有资产的占用单位要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评估结果由批准立项的部门确认。这种做法对国有资产评估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国家所有权,代表所有者批准评估立项,确认评估结果。中国证监会在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查时,要求所有资产评估都要遵循这一程序。但是,民营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报哪个部门立项、确认评估结果呢?实际的做法是有的乡镇企业报当地乡镇企业局立项、确认评估结果;有的民营企业也到当地国资局去办理评估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不管哪种做法,都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建议中国证监会在审查非国有企业的上市申请时,灵活处理,不再要求其办理评估立项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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