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
陈益文
【全文】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二百年的经验可资借鉴,我们一方面拥有后发优势;但另一方面游戏规则尚无先例可循,每走一步都需“摸着石头过河”。
中国企业改制就是一个极具特色的问题。目前中国企业是按所有制来划分的。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待遇也不同。但市场经济奉行的是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按法律形态对企业进行划分。因此,对中国而言,经济转轨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原有企业进行改造,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对企业改制最广义的理解。但本讲所说的企业改制,是指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目的,将原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是最狭义的理解。
由于企业改制的特殊性,《
公司法》和《
证券法》(草案)都无法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有关主管机关的文件、通知等,就成了企业改制时可以遵循的主要规则。这些文件、通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行动的指南,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本讲通过对这方面的文献作一个概述和评论,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有助于这方面法律和法规的完善。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无论是企业,还是券商,都将企业改制上市称为“包装上市”。这是对现阶段中国证券一级市场的一种恰如其分的概括。说它恰如其分,是因为现阶段的企业改制确实“袖里乾坤大”,为各种各样的“包装”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中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因此先天不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第
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建成立的,可连续计算”。目前,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改制的方法一般是将原有企业的一部分“优良”资产剥离出来,假设它已经存在三年。然后从原有企业剥离出一部分收入和费用归入这部分资产,模拟出其三年的利润。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最基本的会计假定,使改制过程中的利润操纵成为可能,而且造成许多上市公司背后都存在一个同名的公司(比如“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某某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市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