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幸被福费庭公司这个二传手相中的担保人来说,这个副攻的角色也确实是责任重大。因为在福费庭业务中,福费庭公司向出口方的融资属于无追索权的融资,所以要求所贴现的远期债权凭证必须经过担保。担保人的责任就是:对于到期的债权凭证具有绝对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一旦作为主攻手的进口商到期不能履行付款责任,作为副攻手的担保人就要挺身而出,担负起无条件的还付责任。其实说白了,担保人这个副攻手主要就是福费庭公司安排用来解决进口商信用风险的。当然,在担保人履行还付责任后,他可以向进口商追索款项。但是,到底能不能追回来,就要视进口商的具体情况而定了。
不过,担任副攻手也不光是出力受累地承担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主攻手进口商还是能够完成本职任务的。这时,担保人就可以坐享担任副攻手的好处了:首先是获得一笔可观的担保费收入;其次是能够扩大自己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也许以后找上门来的生意就会越来越多了。关于,这些,我们在上一讲已经作了论述,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
需要再补充说几句的是,由于担保人往往和进口商同属一国,因此了解进口国有关商业票据和担保的法律规定也非常重要。否则,可能会惹来不少麻烦。目前,国际上关于商业票据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统一,例如代表英美法系的《英国票据法》和代表大陆法系的《日内瓦
票据法》。这些法规对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担保人是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出具保函是比较常见的形式。不过也有例外。像在美国,有关法律不允许银行经营担保业务。因此,银行通常使用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来代替保函。这样,就需要说明备用信用证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500号出版物开立的,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等等。
四、应急救险的后备队――“二级市场”
虽然福费庭公司这个二传手已经安排了副攻手以备意外(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但他自己还是面临着不少风险,如担保人的信用风险、进口国国家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所以,福费庭公司还是需要再作安排来增大保险系数。
担保人这个副攻手虽然重要,但不是万无一失的,更不是万能的。一方面是担保人本身的信用风险,副攻手也可能出现意外。另一方面是,担保人发挥作用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进口商到期不能履行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贴现的远期债权凭证尚未到期,担保人是不会出面救球的。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异常复杂,有时虽然债权凭证尚未到期,福费庭公司已经发现山雨预来、风声不对(比方说汇率的大幅波动或者进口国的政局变化等),这时就需要立即行动,迅速把票据处理掉。或者是福费庭公司自身出了问题,需要立即把尚未到期的票据套现。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不能指望副攻手担保人提前出面,就需要另外有后备队来应急救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