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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社会契约论》

  
  或许有人会说,这些例证并不能说明什么,尽管多数人的确在这些时候附和了某些丑行,但那是因为欺骗所致,这并非体现了他们真正的公意。然而,关键在于,人民能够受骗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了所谓公意不可能永远正确,而在一个个人权利得不到保证的社会中,就意味着成千上万的无辜者丧失自由,丧失生命。
  
  如果我们严格按照卢梭的逻辑进行推论,坚持只要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意志发挥作用即政府体现了公意,这个社会就是民主社会,而不考虑基本人权是否被承认和受到尊重,那么不仅法西斯政权在其发展的一定阶段可被纳入民主国家,甚至我们可以将此推广到多数封建专制国家。绝大多数封建政权,至少在其鼎盛时期,是符合公意的,这些政权下的大多数人都认为这种社会结构是合理的。中国的封建社会结构自秦以来到清末,一直原封不动,依然故我,历次起义的最终结果不过是政权的更替。其原因可能很多,但这种现象至少说明了一点:当时大多数人都以为这种结构无可非议,符合公意,然而这并不能表明这些政权有丝毫的民主性质。表面看来,这种说法似乎曲解了梭的本意,因为他至少始终坚持了这样一条标准:在封建专国家中,主权由君主把持,而在他的理想国里,主权永远掌握在多数人手中。严格说来,此种区别并不存在。不过,即使我们姑且假定它的确存在,下面的结论却是不可避免的:就是在最理想的情况下,他的理想国也不过意味着对多数人的民主。对这个模式中的少数人而言,它和专制政体根本不存在任何区别。但这对某些人来说可能并非是一种令人沮丧的结论。在他们看来,多数人的民主正好体现了民主的实质。因此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当少数人的权利被剥夺以后,是否还存在多数人的权利,是否还存在多数人的民主?多数人能够剥夺少数人的各项权利乃至生命的根据,在于公民们必须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公意,在于主权者对公民拥有无限权力;同样,大多数人所以能享受其权利,在于他们迎合了公意,顺从了公意。公意乃不容质疑、不容反对的最高准则,人必须据公意的思想而思想,按公意的规定而行为,视公意之利益为己之利益。他不是作为个人而是通过公意而存在。这样,本身从属于主体的意志现在异化了,变成了超越他的力量,成了他存在的目的。公意由此便具有了一种神秘的色彩和超验的本质,现在,不是人驾驭和控制自己的意志,而是反过来,他的意志支配和制约着他本身。人无力也无权再改变它,而只能服膺它,称颂它。它是宗教偶像,人当顶礼膜拜。实际上,它不复为人的意志,因为在不容置喙的公意之下,已不存在能运用意志的主体。公民可能服从它,也可能反抗它,在头一种情况下,他只是唯命是从的奴仆,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则是反抗奴役的逆竖,但在两种情况下,他都不能再自命为社会主人。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可以简单地概括成这样一种表述:个人将全部权利上交,与其他人联合构成主权者,主权者通过大家的意见(公意)而行使主权。这一表述在逻辑上就是自相矛盾的。大家的意见是由个人的看法构成的,而个人意见之存在必须依赖于一个前提:发表意见的个人应该有他的想法,他的利益,他的动机。但如果他象卢梭所要求的那样已放弃了自己的一切权利,特别是思想独立、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么他的意见从何而来,公意又如何产生?卢梭的原意是想说明,公意是大多数公民的意见中反映共同利益的部分之总和,但他忘记了一个公民的意见中所以有反映共同利益的部分,首先是因为他能够拥有自己的意见,这就要求他至少执有思想自由和独立判断的权利。否则,我们便只有希望存在一个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第三者,由他来帮助他们决定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意见,但倘若如此,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人民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主权者。即使最初的公意真的是大多数人意见的产物,一切也无所改变。表面看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似乎享有充分的权利,因为无所不包的主权恰好体现了他们的意志。但当他们据此而褫夺了少数人的人权后,他们自己已承担了无法推卸的义务--对公意的绝对服从。关于公意,我们可能设想出的不外有两种情况:在最好的情况下,已设定的公意不仅现在正确,且永远合理。即使如此,也不能称多数人是公意的主人,因为他们一时的意志决定了他们终身的无意志,更糟的是,决定了他们子孙后代的无意志。况且,真正最可能出现的是另一种情况,即公意本身就是不完善的,甚而是不合理的,或者,它在当时是正确的,尔后逐渐变得不合时宜。既然在卢梭的理想国中不存在思想、信仰、言论自由,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思想,只能发表国家允许的言论,只能执持钦定的判断标准,那么他甚至根本无权对这种公意提出质疑,因为拥有非正统的思想就已经违背了最高原则,而国家有权强迫他改邪归正。而且,倘若他还敢公开表达出这种意见,则他曾施予少数人头上的厄运便会落在自己头上。在这种情况下,主权者当然是有的,但其决不会是公民本身,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人民的公民。这使我回想起了可怜的丹东。作为第一届公安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他曾是嗜血成性的革命法庭最热心的支持者;但当他发现恐怖统治越走越远,其所造成的悲惨后果已不堪忍受时,他公开表示了自己的疑虑,希望中止这场没完没了的悲剧。结果是他自己也被这杀人机器所吞噬。事实上,当他用死亡来迫使立宪党人、吉伦特派"闭上尊嘴"时,他已永远丧失了说真话的权利。我还想指出,由于卢梭对人权的否定,他的人民主权论中其他一些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论点也失去了意义,而这些观点历来被许多人视为说明卢梭民主主义倾向的主要论据。卢梭主张政府必须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从字面上看,他似乎是强调要实行法治;但在他的学说中,政府虽然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主权者却不受法律约束,不必遵从人权原则。这样,其法治理论便建立在非常可疑的基础上。在他的理想国中,专制独裁的危险并非来自政府背叛公意,而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公意本身就意味着专制。卢梭关于主权不可转让、剥夺的主张在许多人的评述中有显著地位,这些人以为正是这一点使他和霍布斯等主权论者区分开来,由此保证了人民是最高主权者。他们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卢梭所指的权利不可转让分割,是专就主权者或国家的主权而言的,而非指公民的个人权利。他们的权利既然已全部上交,还有什么权利可转让分割呢?卢梭的此番议论确是针对君主发出的,但否认君主有权剥夺国家或主权者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后者不能反过来君临公民之上,实行专制。而由于多数人丧失了自己的权利,他们也就失去了阻止国家或政府走向专制的任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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