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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权力

 
  三、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是法理学作品中经常讲到的一个问题,但正如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一样,这方面的观点相当复杂。其原因就在于法律上有众多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标准来说明形形式式的权利于义务。因而就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法,他们之间往往有不少交错。
 
  以下先论述权利的分类。〔3〕
 
  1. 公权利和私权利。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主要是法律的不同类型:公法与私法,但具有这种权利的主体一般有国家与个人、法人之分。例如国家的公权利有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权利,个人的私权利如民法商法方面的无数权利,国家参加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时,也享有私权利。  与公权利和私权利之分相类似的分类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之分,以及实体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之分。后两种权利也是根据不同类法律而分的。
 
  2. 对世权和对人权。划分的角度和标准是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对世权是对其它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对人权是对特定人的权利,例如债权,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法学中,对世权与对人权之分往往称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此外,还有对物权(right in rem)和对人权(right in personam)之分,前者指对一般人的权利,后者指对特定人的权利。
 
  3. 原权利和救济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权利是否独立存在。前者如所有权,后者如要求损害赔偿权。也可称为第一位权利和第二位权利,“第一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存在的权利。第二位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行第一位权利,他们也可称预防性(保护性)或救济性(赔偿性)权利。”〔4〕在法学中,还有主权利和从权利之分,其含义与原权利与救济权之分或第一位权利与第二位权利之分实际上是一样的.
 
  4. 专属权与可转移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这种权利可否转移。只能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称专属权,如个人的人格权、人身权等。可转移给他人的权利如一般物权、债权.
 
  5. 行动权和接受权。这一划分名称来自英国政治学家拉斐尔(D.Rrapheal)。他在1990年新著中讲到,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曾将权利一词的含义划分为四种,其中两种在权利的非法律词语中是经常使用的,即一种是做什么的权利,另一种是接受什么的权利。霍菲尔德将前者称为自由(liberty),后者称为主张(claim)。为了避免自由一词的多种含义,所以拉斐尔将以上讲的“自由”称为行动权(right of action,因为它是做什么的权利),将“主张”称为接受权(right of recipience,因为它是接受什么的权利)。〔5〕
 
  以上是对一般权利的分类。还有些是比较特殊的权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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