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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著法眼看《水浒》——从宋江谈《水浒传》的法律史史料价值

  (二)代表性:法律制度方面
  
  宋江的人生际遇是研究宋代具体法律制度的良好素材。杀惜案和题反诗案基本上向我们展现了宋代后期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将有关案件起诉、证据勘验、罪犯追捕、案件审判、死刑执行等方面的运作状况表现得生动详尽,动态再现了当时的司法实践活动。
  
  宋江杀惜后,在县前左侧被阎婆“结扭住”喊冤,可见当时刑事案件是允许苦主私诉的。到公堂后知县传押司张文远,帮阎婆写了状子,立了案,可见起诉要求有诉状,若无诉状刀笔小吏要帮苦主写。然后“唤当地仵作、行人,并地厢、里正、邻佑等一干人等”,去现场检验。这也符合当时情况,宋代法医学十分发达,凡杀伤公事、狱中囚犯非理死亡及无近亲在旁的非正常死亡等,都必须差官检验,县由县尉带领保正、耆甲、仵作、行人吏等检验,被害人家属和邻居可去观看,以免检验作弊 。后来,知县虽有开脱宋江之心,但仍必须派人去捉拿他,因为“若不与他行移拿人时,这阎婆上司去告状,倒是利害。”宋代允许逐级上诉,可由被害人亲属进行,若知县不受理,阎婆可逐级上诉到本州、本府、甚至诣阙直诉。而且在徽宗时,越诉禁门被打开,阎婆也可以越级上诉。“人命大如天”,事情闹大了,知县官职难保,故“动了一纸海捕文书”,要求捉拿宋江。“海捕文书”即犯人在逃,官府令各地随时捕捉的文书,相当于现在的通缉令。
  
  宋江被捕后,知县取得供状后并未裁断,而是把宋江和案卷“结解上济州听断”。这是因为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杖刑以下的案件,由县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知县应收集证据,并审问明白,把卷犯移送州,称为“结解”。州有权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一切案件。所以宋江是被本州府尹判为刺配并执行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精通法律的宋江并未老实招供,而知县也并未将案情审明。因为根据宋江所供,阎婆惜是他的妾,是被他“恃酒争论斗殴”“误杀身死”的。《宋刑统·斗讼律》中“夫妻妾相殴并杀条”规定“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据此宋江应是无罪的。府尹之所以将宋江刺配,就是因为并未采信他的供词。若依《宋刑统·斗讼律》“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论,宋江用刀杀妾,减凡人斩刑二等,至流三千里,依折杖法折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上所遇赦宥,宋江应该轻于此刑,但是在北宋后期以敕代律,以例破律的情况下,《宋刑统》已基本上备而不用,所以给宋江定罪也并非依之进行的,而是以敕、例等为依据的。况且,在徽宗时刺配盛行,又有“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等,宋江在此时犯罪且处于重法地 ,处以“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的较重刑罚也是符合当时的法制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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