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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著法眼看《水浒》——从宋江谈《水浒传》的法律史史料价值

  为何以宋江为例呢?因为他是全书核心人物,某种意义上讲,他贯穿全文,有线索作用。更重要的是,他既有特殊性又有代表性:他的言行举止反映了一个精通法律的儒家化法律从业者在从事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谋反时内心强烈的矛盾冲突,折射出儒法并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观影响下的法律理念;他的人生遭际则反映出宋代的司法环境和法制状况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制度及在这种制度下普通人无奈的共同选择。
  
  (一)、特殊性:法律理念方面
  
  宋江原为山东郓城县押司,“押司”据《交献通考·卷十二·职役一》载:“役出于民,州县皆为常数。……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日官,下至杂职,虞侯、揀、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又据《宋史·食货志》载:“皇佑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由此可知,押司是吏役的一种,在乡户依等第轮差。乡户分五等,孔目官、押司等州县高级佐吏多在“上户”(乡村第一、二、三等主户)中选定,不过允许他们输钱免役。宋江父亲宋太公“在村中务农,守些田园过活”,且家有田庄、庄客,是有田的“主户”,最起码是中层地主,而宋江本人则“视金似土”,可见,宋江家庭富有,是宋家村的上户,故有服吏役的义务和做押司的资格。
  
  押司作为县的高级法律佐吏,在县衙中从事法律事务,掌管文书案牍,协助知县处理词讼。所谓“刀笔精通,吏道纯熟”,“刀笔敢欺萧相国”等均说明了宋江本人的职业类型和对法律的熟悉程度。而宋江又“自幼曾攻经史”,是儒家士子。可以说宋江是个儒家化的法律从业者。在他身上体现出儒法两种思想的冲突以及以儒导法的中国古代基本律观。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孝”、“义”、“忠”三个字上,表现为以下三个阶段:
  
  1.孝、义高于忠阶段(上梁山以前)
  
  在上梁山以前,著者主要描写了宋江的“孝”和“义”,说他:“于家大孝,为人仗义疏财,人皆称他做孝义黑三郎”,并举了两个特殊的例子来说明其“孝”和“义”。
  
  其一,宋江因为“做吏最难”,“恐怕连累父母,教爷娘告了忤逆,出了籍册,各户另居,官给执凭公文存照,不相来往”。虽然笔者对此事在当时的可能性有点儿怀疑 ,但却不能不叹服著者笔法的巧妙:宋江为了孝,而不惜以忤逆(违犯教令)的名声为代价,达到父母“别籍异财”的结果,从而实现与父母划清界线以免犯罪时诛连父母的目的。以表面上的“不孝”为手段,实现真正的“孝”的目的,这种行为将宋江之“孝”刻画得淋漓尽致。实际上宋江在此处实施了法律规避行为,这是其“长成亦有权谋”的体现,也是其“吏道纯熟”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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