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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二.
  
  无疑,由权力机关(人大)精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和必要条件;普法教育也会起到一些作用。这一点,在此,毋庸我再多言。但是,这还不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充分条件。因为,从事实上看,人们并不总是仅仅因为一个文件是由权威机关制定的,被冠之为“法律”,就会为人们(包括官员和普通百姓)自觉遵守(信仰),尽管似乎原则上应当如此。人们也并不会因为一个法律得到国家有关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就会信仰该法律;相反,至少有些时候,有些法律越是需要并得到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倒更可能表明人们并不信仰它,例如文革时期打击“投机倒把”等,又比如我们法学院外中关村街上屡禁不绝的盗版光盘。而且,如同我其他地方曾经探讨过的,人们了解法律知识也并不必定导致遵守或信仰法律,至少有一些人了解法律更可能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无论他是官员、法官、律师或是普通人,尽管这种做法,我将在后面论及,在另一个层面上,也可能构成或促成对法律的信仰。
  
  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或者换句话说,如何才能赢得人们的身心?首先,我们必须具有一点起码的常识是,尽管人们遵守或诉诸法律的直接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没有清醒的自觉意识,仅仅是出于习惯(例如在城市出行遵循交通规则靠右行走),但就总体说来,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如果一个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或某个法律在所有的时刻给所有人都带来功利,也不意味功利就是或者应当是法律的唯一性质。
  
  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之一就是,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由于,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实际上是以国家立法为中心的;因此,我们就必须问立法能否总是在事实上实现这一点。注意,我问的是“能否”做到,而不是立法机关或立法者是否意图做到。就算是所有立法者都有这种意图,但只要立法者的判断有不同(这是很正常的,这就是孔子所言“君子和而不同”),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已经表明,即使是民主的立法程序也无法保证立法总是能够获得这一结果。而且由于社会总是在不断变化的,需要法律处理的具体事件是复杂的,一个在昔日是普遍有利的规则或在某些地区普遍有利的规则未必就一定对今天或对另外一些地区的人们普遍有利。因此,即使是好的法律也总是需要适时予以修改。任何法律只有在这种不断调整以适应人们的利益(当然这种利益并不以某种固定形态出现,它也会因受到法律规制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变化)的过程中,才能逐渐使人们接受它,逐渐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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