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评析
刘艳红 张 文
【全文】
原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一、评定新
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
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
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
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
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
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注1)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应提出非犯罪化运动,而且应该使相当数量的社会危害行为犯罪化。(注2)那么,颁布实施一年有余的新
刑法对待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以及缩小或扩大
刑法处罚范围的问题上究竟采取了何种态度?冷静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审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新
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定,关涉到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方向。经过审视,才能明了新
刑法对缩小或扩大
刑法处罚范围之争论的态度取向,也才能明了新
刑法的处罚范围是偏大或是过小。
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大,就会造成一种沉闷闭塞的社会环境,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和鼓励人们大胆创造,从而给人们造成一种压抑的心理,民主自由气氛则难以活跃;
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小,则无法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刑法的保护机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这两种调控模式都对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障公民权利不利,因而都不甚理想;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就应该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重视,有针对性地缩小或扩大
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使
刑法与社会的现实需要相合。如果新
刑法的处罚范围基本合理,则在现阶段就应尽量对新
刑法的其他不足予以改进。因此,对新
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价决定着目前我国刑法的改革重点。
其次,对新
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评定,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国刑事司法的具体运作方向。“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注3)要使刑事立法这种静态规范发挥社会调节功能,必须通过法官的刑事司法活动。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并不是机械地操作法条,对号入座地定罪量刑,而是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的具体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
刑法的处罚范围。(注4)如果新
刑法的处罚范围过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就可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根据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相应地对
刑法中的一
些概括性规定作扩大解释,适当扩大
刑法的处罚范围;如果新
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宽,法官就可运用自由裁量权对
刑法条文作缩小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
刑法的处罚范围。因此,新
刑法处罚范围如何会影响到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方向,也即影响具体的司法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