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美国和欧洲政治审判制度异同的基础上,托克维尔的判断是:“在欧洲,政治审判与其说是行政措施,不如说是司法行为。……美国的政治审判与其说是司法行为,不如说是行政措施。”
托克维尔论证了这一点:“从形式上来看,参议院的决定是司法性的,因为要使参议院作出判决,众议院必须履行司法手续和遵守诉讼程序。从判决的理由来看,参议院的判决也是司法性的,因为一般说来,参议院必须以普通法上规定的罪行做为它判决的根据。但是,从判决所处分的现象来看,参议院的判决是行政性的。”
托克维尔用排除法进一步探讨了美国政治审判制度的基本目的:
如果说美国立法当局的主要目的,实际上是将司法大权作为一个政治机构的武起来使用,那么这个政治机构就不会把自己的行动只限于对付公职人员,因为国家的最危险敌人可能并不担任任何公职。在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情况尤其如此,因为这种国家的政党的最大利益是掌权,而且往往是势力越大越非法夺权。
既然美国立法当局为了防止犯罪而使社会本身拥有以法官的身分去惩治重大罪行的权限,那么政治法院的措施也要以刑法典的一切规定为依据。但是,这只给了政治法院以一个不完备的武器,而且这个武器还不能打击最危险的犯罪行为,因为行政撤职处分对于那些企图推翻法律本身的人来说,作用并不大。
因此,美国政治审判的主要目的,是撤消滥用权限的官员的权力和不让这个公民以后再取得这种权力。正如人们所见到的,这是一种具有司法判决形式的行政措施。
托克维尔认为,这是美国人所创造的混合制度,它的目的或者功能在于“只做行政撤职处分,而无权进行严厉的惩处。”正是因为这一原因,美国及其各州的
宪法规定文职官员受参议院的司法管辖,而把可能犯有令人可怕的大罪的军人排除在外。
美国之所以这样设计政治审判制度,是与其他若干制度安排联系在一起的:在文职方面,美国没有能被撤职的官员,因为一些官员是终身制,而另些官员在他们当选后的任期内不能罢免。要想剥夺他们的权力,就得由法院审处。而军人直接隶属于国家元首,而国家元首本人也是文职官员。如果判国家元首有罪,就等于打击全体文武官员。
托克维尔进一步比较了美国和欧洲政治审判制度权限和效果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