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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人类社会“深层结构”的暗码

  昂格尔通过一步研究法律制度来直接面对并审思社会的核心问题——社会的“深层结构”。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形式,后自由主义社会具有“令人大吃一惊”的趋势,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加强对社会生活领域的超适当性干涉,“由于国家日益卷入公开的重新分配、规定及计划的任务之中,它变为了一个福利国家。”二是由国家与社会的近似和公法与私法的混同所导致的合作主义倾向。这些趋势又影响了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秩序。政府干预的加强和福利国家的发展,使得后自由主义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中,逐步广泛地使用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条款,从形式主义向目的导向的法律推理转变,从关注形式公正向关心程序或实质公正转变,并在目的导向的法律推理和程序或目的正义观念之间摇摆不定。这种趋势在“侵蚀了法律的普遍性”的同时,“也在实质、方法论、机构及职业等四个方面摧毁了法律秩序的相对自治性。”合作主义则是要在思想上和组织上取消国家与社会、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线,并模糊国家法律与非国家机构自发形成的规范性秩序之间的区别,进而引发出一些强调组织内部的规范而非国家法律的思潮。这两种倾向给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剧烈的冲击。
  昂格尔又将现代社会形态归结为三种:传统主义的社会(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革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和后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社会的当代形式),并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比较,结合对前述社会形态的分析,他认为,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及理论的革新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并且是以螺旋型方式发展的。
  四、再谈社会理论的困境
  经过对法律所进行的社会研究和分析,昂格尔在本书的最后一章重谈社会理论的三个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或方法。针对方法问题,他认为应当把社会现象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研究意识和行为的对应关系,强调信念文化与组织制度的不可分割,来加以解决。针对社会秩序问题,他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寻求能够有效地调整个人自由与集体组织之间关系的条件,而实际上就是将社会秩序问题归结为政治性的问题。针对“现代性”的问题,他认为,应当通过调和自由与社会、主观创造与客观秩序的矛盾,来加以解决。总之,昂格尔所提出的社会理论,就是试图采取辩证法,把当前社会中一系列的对立倾向、观念、理论以及现实中的冲突,重新统一起来,进而扬弃自由主义法和社会的内在矛盾。但是,对于如何通过法律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以及这种矛盾冲突能否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等问题,昂格尔在本书中并未给予明确的回答。因此,我们要想完整地了解昂格尔的思想和理论体系,就很有必要去进一步阅读和理解作者的其他著作,以期能对其思想有一个完整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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