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人类社会“深层结构”的暗码
明辉
【全文】
昂格尔(Roberto M. Unger, 1949 ~),1949年出生于巴西,在美国留学期间以敏锐的洞察力和渊博的常识而引人瞩目,1977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知识与政治》(1975年)、《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976年)、《批判法学运动》(1983年)、《可塑性权力:关于经济和军事成功的制度条件的比较历史学研究》(1987年)等。他曾作为巴西的政治活动家参与组织工会和政党,并担任过政府要职。他在对古典自由主义社会内在矛盾进行深刻的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超级自由主义”的共同体导向的社会模式。这种思想在美国年轻一代的知识分子中引起强烈的共鸣,成为自1976年以来影响日盛的批判法学运动的原动力之一。
对于法学界、尤其是中国读者来说,在昂格尔的著述中,较为重要的一部书即《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本书主要从历史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演变两个层次上透视法律秩序和法学理论,阐述法在复杂社会中的地位,并通过东西方法律体系的比较,重新认识法的本质与人类社会的“深层结构”。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书的主要内容及有关的思想理论。
一、社会理论的困境
昂格尔通过将古典社会理论与传统政治哲学的比较,简单分析了古典社会理论的发展,认为肇始于孟德斯鸠及其同代人的社会理论,在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的著作中发展到了顶点,而这些“伟大的人物让后继者背上包袱”,使得“后来者总像是处于困境之中”,指出过去的社会理论同样也陷入了一种困境,导致陷入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过去的社会理论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缺陷,即方法问题、社会秩序问题和所谓 “现代性”(modernity)的问题。昂格尔认为,在方法问题上,存在两种社会思想倾向,即运用逻辑分析方法的理性主义和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的历史主义,它们都有各自的片面性,而现实中又无法在一种社会理论中将方法的一般性与历史细节的丰富性统一起来,这种矛盾导致现代的社会科学“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们抛弃了”。在社会秩序问题上,过去的社会理论分化为两种倾向:一是以个人及其目的为出发点和价值取向,提倡个人利益和工具主义;二是以社会或集团和其共有的价值和认识为出发点和依据,提倡合法性和共识理论。前者无法调整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也无法解释稳定秩序的内在原因,而后者同样无法解释社会的冲突和变化,只能是“用一个秘密代替另一个秘密”。在“现代性”问题上,也存在两种观点,即以是否承认意识形态决定社会及其结构而产生的对立观点,在昂格尔看来,由于无法解决方法和社会秩序问题,他们也就不可能真正说明现代社会的本质,因而其“努力就注定不能完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