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当局执政后,没有踏上他以前自信已经找到能跳出“始兴终亡的周期率”这条“民主”的“新路”,而是朝着与此相反的治国之道迈进。热衷于继承“阶级斗争”的“革命传统”,不断地批判思想,运动群众。实践证明,每次批判、每个运动,都起了强化个人专制、培植个人迷信、奴化人民群众、破坏民主与法治的作用,逐步形成了很不正常的局面,岂止人民无权当家作主,即使是开国元勋、当朝重臣,也不许有违上意。
积威有渐,坏法有由。1942年1月刚颁布《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仅过3个月,就发动了所谓除奸(抢救)运动。抓了2万多特务,后经查明,全部属于冤案。1954年9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翌年2月便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反胡风和肃反运动,数百万知识分子和干部被错当反革命批斗。可见人治主政,蔑视法治,由来已久,一脉相承。究其根源,既有来自前苏联的斯大林主义的严重影响,又有承袭中国皇权主义的本土传统,而且中外结合,推陈出新,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治国方略。
1956年早春二月,苏共20大的《秘密报告》,揭露了斯大林的独裁统治及其骇人听闻的法西斯暴行,引发了强大的冲击波,开始了一个解冻时期。主管政法的董必武在八大会议上发言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套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中普遍存在着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律的现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董老没有也不可能进一步揭露产生这种“普遍现象”的深层原因和严重后果,但他明确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求“尽快着手制定几种重要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八大的决议强调“国家必须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民主权利充分地得到国家的保护”。
在历次批判和运动中,首当其冲的知识分子,通常被戴着沉重的资产阶级帽子,不是当作改造的对象,便是当作斗争的活靶,经常受到皮毛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威胁。法律界的知识分子处境尤为艰难,几乎成了社会的弃儿。1956年,在周总理的专题报告中,知识分子总算被确认为“我们国家的各方面生活中的重要因素”,首次肯定“他们中间的绝大部分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并且提出“应该改善对于他们的使用和安排”。于是,杨兆龙教授等一大批法学家得以归队,重回高校法律教育的工作岗位。从而又唤起了沉寂多年的“法治梦”。不幸这个“梦”遭到了“阳谋”的暗算,昙花一现,迅速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