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韩非子发明了不少维护专制的权术,其中就有“誉辅其赏,毁随其罚”,“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韩非子未必能够想象后人会用聚众围剿、口诛笔伐、胡编乱造、“批倒批臭”的手段,将他的发明付诸实施,变成实行人治的法宝。力图把中华民族的一代精英,把关心国事的志士仁人,搞成“不齿与人类的狗屎堆”,并一网打尽。
人治的理论与实践
同样的言论,先出于伟人则无过,后出于文人则有罪。言者是否“有罪”,不是取决于是否“触犯刑律”,而是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好恶。矛盾的性质及其转化,完全取决于最高当局变化无常的政治需要。只要给异己者戴上“右派”帽子,便完成了化民为敌的工作,只要定性为“敌我矛盾”,即可认定为“有罪”,而且还有理论根据。
事后人们才发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其实用价值原来在于:(一)可以两类矛盾容易混淆不清为由,成为替“肃反扩大化”辩解的错误难免论。(二)可以两类矛盾随意转化之法,成为打击异己的迫害有理论。不论是后来追加的“六条标准”,还是另行制定的内部文件《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均未通过人大立法,都是“以言定罪”的非法标准,且可由当权者随意解释。以致数十万耿直之士因轻信诺言,坦陈己见,而落入陷阱,沦为“阳谋”的牺牲品。任何单位的当权者均有权蔑视
宪法,侵犯人权。
“言者有罪”,历史上固然不乏先例,诱人入罪,历史上偶亦有之。例如隋文帝杨坚对臣下极严,经常派人侦察京内外百官,发现罪状便加以重罚,甚至秘密使人给官吏行贿,一旦受贿,立即处死。那是诱人以财入罪,这种做法当然不足为训。但是,入罪者经不起利诱而获罪,多少也该怪他自律不严。隋文帝的用心在于防止官吏贪渎,似乎也未可厚非。诱人以言入罪,虽封建帝王有所不为。应诏进言,保证无虞,竟以言入罪,实属首创。而且罪的内涵已被无限扩大,其所谓“罪”,并非“触犯刑律”的犯罪,而是直言不讳的“犯忌”,忠言逆耳的“犯颜”。当然还有不少人不鸣不放,守口如瓶,无言而被入罪。有些颇似古代的“腹诽”,有些仅为凑数,连“腹诽”都谈不上。无以名之,姑且称之为“诱人以言入罪”的“扩大化”。书中提到反右之后,动用特勤人员张良俊,企图诱劝杨兆龙偷越国境,以便当场抓获,绳之以法。这种行径,即使在封建王朝,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例如《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诈教诱人犯法,与犯法者同坐”。可是在那特殊的年代,“诈教诱人犯法”乃是阶级斗争的特殊手段,决不会追究“与犯法者同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