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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五:法律的一般理论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指出,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若无此项规定,则一切保留特定权利与特权的条款将形同虚设。当然,这并不是说司法权应高于立法权,而是仅假定人民的权力实在二者之上,仅意味着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应不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违反,法官应受后者而非前者的约束,应根据根本大法进行裁决,而不应根据非根本法裁决。
  
  在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看来,法官(司法)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也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祥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以其非凡之毅力去保卫宪法,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是,法官的独立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并不仅是从其对防止宪法被侵犯方面考虑。有时此种不良倾向的危害仅涉及某一不公正或带偏见的法案对个别阶层人民权利的伤害。在此种情况之下,法官的坚定不阿在消除与限制不良法案的危害方面也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减少已经通过的此类法案的危害,并可牵制立法机关的通过。立法机如预见其不良立法将为法院甄别,即不得不对其不良企图有所节制。
  
  事实上,美国宪法在联邦政府早期的发展中,以约翰.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起着重要作用。它极力支持联邦主义者的观点,并将之确立联邦宪法未能予以明确规定的原则,对美国宪法制度有着重大影响。可以说,司法独立及违宪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甚至最后的确立不移,也是与此分不开的。大法官马歇尔接任院长时,本身已是极有影响之政治人物。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当时一般人心目中,仅属政府中一个冷衙门,对其任务的执行,认为完全失败,第一任院长约翰.杰伊在1795年辞职时,就拒绝再任。但马歇尔接任后,在他的努力下,极力使联邦法院在政府组织中真正成为并立的一个最高部门,与行政部门、立法部门等量齐观,分庭抗礼,致使三权鼎立的政府得以稳定。
  
  马歇尔在任职期间,为联邦最高法院写下许多有名的判决,对美国宪法有重大影响。他的判决是先把大前提建立完备,再进行演绎推断,以充分引证法律和实例的理由,驳斥各种异议,最后陈述结论。马歇尔有关美国宪法的判决案有四十余件,对美国宪法的重大影响主要是确立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建立联邦最高法院对州法院判决撤销权,以及关于契约保障和奠定美国联邦银行的法律基础等四方面。我们需要探讨的即为确立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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