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弥尔顿的驳辩,恰与杰斐逊的见解相反,他力持对
宪法中所授予的联邦权力,应采宽大解释。他强调国会除了享有
宪法的明示列举的各项权力之外,还有两种权力:第一是因明示权的结果而然产生的合成权(resultant powers),例如,美国政府根据
宪法所授予的各项权力,而拥有其领土的管辖权;第二是基于“必需及适当”条款而推衍出的含蓄默认权。汉密尔顿对杰斐逊将“必需的”解释为绝对必要而必不可少的见解,也特别提出反驳。他认为所谓“必需的,”通常也是就是“需要的”(needful),必需的(requisite),附带的(incidental),有用的(useful),或有助益的(conductive)的意思,而一种手段的必要程度,则可以因人的看法而异,只能作为一种权宜的原则(a test of expediency),而绝不能作为确切不易的标准。一个法案是否合宪,那要以它的目的去决定,法案所采取的手段,只不过是一种方法。如果目的明显地包括在列举权之内,而手段又显然与目的有关系,且为
宪法所不禁,而可肯定地属于联邦权的范围。
宪法虽然没有规定联邦可以设立银行,但也没有禁止联邦设立银行,而就
宪法授予联邦借债、铸币、调节币值、以及征税等权力来说,设立银行乃是国会有效行使该项权力时所必须的和适当的步骤,所以银行法案并不违宪。
杰斐逊与汉弥尔顿对于银行的法案的争辩,虽各言之成理,但总统华盛顿鉴于邦联时期的艰苦经验,以及当时事实上的需要,最后还是签署了该项法案,颁发了第一银行的特许执照。这个执照的有效期间为20年,在第一银行存在的期间,虽然事实证明它对国家的财政,以及商业的利益等方面,均有其良好的贡献,但是等一银行究竟是否合乎
宪法,以及它所据以成立的含蓄默认权的理论究竟合理与否,则一直到它的执照期满停业为止,始终并没有人向法院出否认的控诉。
到1816年,由州权派的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顺利地通过了国家第二银行法案(“An act to In corporate the Subscribers to the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时,说明连他们在基本观念上和认识上,也都承认国会在
宪法明示列举的权力之外,同时根据“必须及适当”条款,尚享有含蓄默认的权力。即以杰斐逊而论,他虽然坚持对
宪法中的联邦权作严格的解释,但他在作了总统之后,却也认为基于责任所在,认为联邦政府对于履行职务方法之选择,必须具有相当的裁量权(discretionary authority),这可以1803年他从法国人手中购买路易斯安娜一事为例。限制联邦与强调州权,只是一种个别的心理状态,而联邦权力之须作宽大解释与运用,则是国家普遍的事实需要。任何州权派的人一旦主持或参与国政之后,由于责任的驱使,自然无法再以主观的心理去抹煞客观的事实需要。所以从在杰斐逊与麦迪逊担任总统期间的表现来看,他们正统的州权观念,显然有了相当的改变。而他们在职期间的作为,实无疑是承认了联邦政府应具有含蓄默示的权力。(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