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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五:法律的一般理论

  
  “必需及适当”条款虽然久已成为联邦政府权力扩张的关键,但在宪法生效之初,这个条款却曾经是美国政治史上最出名最重要的争论主题。以杰斐逊为首的州权派和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完全处于对立的地位。州权派对于联派的权力主张,倘若一个政府的结构使它不宣赋予自由人民所应该授予任何政府的一切权采取严格的解释,应绝对以宪法明文授予者为限;联邦派则主张采取宽大解释,应包括明示权所必须及适当的附带权力。正如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里所说,如果不这样,这个政府就会是国民利益的不安全和不适当的储藏所。在适于托付给这些国民利益的地方,同时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权力。一个政府,应该具备履行它的职责所需要的充分权力。
  
  这种争论最初肇始于1791年联邦第一银行的设立。当1790年联邦政府创建之初,汉密尔顿以华盛顿最亲近助手的身份出任财政部长之后,即着手一个规模庞大的财政计划,他除了建议国会举办国债(National debt)及保护关税,以巩固联邦的财政基础、奖励工商及资本的发展外,并提请设立一个国家银行,以协助处理有关政府的金融财政问题。汉密尔顿的建议虽然普遍地遭到州权派的抨击,但当时争论最激烈的则为国家银行的设置问题。连麦迪逊也认为他相信国会无权设立银行,若以之视为是借债或“必需及适当”条款所含默认的权力,那将是一种不正常的危险先例。不过当银行法案于1791年2月经国会通过后,总统华盛顿为了调和两派之间冲突,则希望在签署该法案前,先确定其是否合于宪法,于是乃先后征询并听取杰斐逊的反对意见和汉密尔顿的反驳。
  
  杰斐逊在给华盛顿的复信中,力持对于宪法中的联邦权力,应采严格解释,并明确指称银行法案违宪。其所持理由是说设立银行,既非国会的列举权之一,亦不是任何授予权的一部分,所谓含蓄默认权之说,实难令人苟同(inadmssible)。若谓设立银行是基于“一般福利”或“必需及适当”条款,其实“一般福利”,只不过是运用权力所需遵循的准则,即对于宪法所授予权力之行使,应以一般福利为依归,并不是说,为了福利,国家可以享有宪法所没有授予的权力。至于“必需及适当”是说国会行使明示权所必须而不可少之权力,而非仅指方便而言。否则,联邦的权力将会无限制扩张,而州政府原来保留的权力,亦将因此而毁灭殆尽,这当然不是我们的宪法所以分权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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