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时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况,使全国政府使用武力。如果是一个州的一个小部分发生小小的动乱,其他地区的民兵就足以把它平息;一般估计,这些民兵是随时可以执行任务的。但假如叛乱扩大到一个州的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州的主要部分,则使用常备军便在所难免。汉密尔顿同时认为,管理民兵以及在发生叛乱时或遭入侵时指挥民兵作战的权力,也是联邦负责管理共同防务和保卫邦联内部和平的必然职责。因此,制宪会议的计划提出授权联邦“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并且规定当作合众国部队使用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任命军官和按照国会的规定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的规定,是适当和正确的。
2、联邦政府必须具有征税的权力。汉密尔顿等人认为,既然联邦政府应当拥有维持国家军队的权力,就会牵涉到招募军队的费用,建造和装备舰队的费用,以及各种有关军事装置和作战的其他一切费用。但是,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权限的目标还不止这些。这种权限必须包括准备维持国家文官薪俸的费用,准备偿还已经由契约规定或可能由契约规定的国债,以及通常要求国库支付的所有事情。结论是,在政府的结构中必须含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征税的全面权力。汉密尔顿认为,在事情的正常的发展中,一个国家在其存在的每个阶段的需要,至少与其财源不相上下。”一个只得到一半供给的,经常贫穷的政府,怎能实现其制度的目的,怎能提供安全保障,增强国家的繁荣和名声?这样的政府怎能够拥有能力或保持稳定,享有尊严或信用;得到国内信任或国外的尊重呢?它的管理除了连续不断地采用姑息的,无能的而且可耻的权宜办法以外,还能有别的办法吗?它怎能不会为了一时需要而经常牺牲自己的事业呢?它怎能承担或执行任何广泛的或扩大的公益计划呢?”在第三十篇里,他发出了5个这样的反问,以表明联邦是否拥有征税权的重大意义。
3、
宪法所授予联邦的六类权力。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四十一篇,麦迪逊总结出了新
宪法所授予或应授予联邦政府的六类权力,并指出,这些移交给政府的权力没有一种是不需要或不适当的,而且,所有这些权力对留给某些州的那部分权限也并不是什么威胁。这六类权力抄附如次:
第一类权力,就是宣战和颁发逮捕特许证,设置军队和舰队,训练和召集民兵,募款和借款的权力等等。
第二类权力,包括管理外交的权力,即缔结条约,委派和接见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判决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海盗罪、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管理对外贸易,包括1808年以后禁止输入奴隶。
第三类权力,就是规定各州之间进行和睦而适当交往的权力。 这一类权力可以包括对各州权力的某些特殊限制以及司法部门的某些权力,对联邦各州间贸易管理的权力,管理货币、公债的权力,制定统一的归化条例、破产法的权力等等。
第四类,该类又包括下列权力
一、“对著作家与发明家的著作与发明,给以定期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