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随着世界的“祛魅”(席勒语,后被韦伯沿用而流行),物逐渐成为人实现自己目的之手段,也仅仅是手段而已,它不再代表任何神意,也不再是任何象征。科技的发展,越来越重构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科技使人与自然的关系越来越远,对自然的敬畏代之以对自然的征服。这种概念的哲学基础主要是笛卡尔奠定的主体/客体二元论,“我思故我在”使人的主体性获得了坚实的哲学基础,笛氏的贡献在于,他证实了主体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尽管这种证明仍然没有完成,他还求助于上帝和时间 )。笛氏还有一句名言,通过实践哲学的运用,人能够成为“大自然的占有者和征服者”,充分说明了他的主体观和处理人/自然关系的勾连。可见,虽然近代主体(subject)的词根来自古希腊,但是它与古希腊中的主体截然不同,在哲学上,在笛卡尔以后至少如此。笛氏的的二元论哲学基本上为近代民法典全部继受。在民法中,人与物的界限非常清楚,人是主体(目的),物是客体(手段),按照一般教科书的解释,物之所以为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掌握和支配的”,更重要的是,还要对人有价值。这种二分法完全忽略了物的独立性,民法典中的物不再是自然意义上的物,在大陆法系民法学理论传统中,又很多甄别物的技术,如物的重要处分与物,集合物于单一物等,自然意义上的物能否成为民法上的物,最主要的标准是它能否交易以及能否单独交易。可见,在民法典中,物的意义被等同于它对于人类的有用性,人与物的关系不再是存在者与存在者的关系,而是目的和手段、宰制与臣服、掠夺与被掠夺的紧张关系。海德格尔曾忧心忡忡地谈到“物的毁灭”:物的物性被遮蔽的,遗忘的。“物的本性没有达到光照,即它从来没有获得倾听。这正是我们谈论的物的消灭的意义。” 民法典中处理人与关系的方式使“物的消灭”已成为现实:环境污染、温室效应、物种灭绝、臭氧层消失等等。
可见,在近代以来的民法中,人与物处于尖锐的对立地位。物在民法典中之所以有一席之地,完全是因为它对人的价值(所谓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民法中的主体概念之所以能够存在,也是因为存在它的相对面——物的存在,如果没有客体,也就无所谓主体。主体正是在将某些东西对象化,才能够确证自己的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斯宾诺沙为恩格斯高度赞赏的那句名言:一切肯定都是否定。
(二)“绿色民法典”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二战以来,因为生存环境的恶化,生命伦理和生态哲学盛行起来了。这些学说的基本点可以概括为敬畏生命,或者是敬畏所有的存在者。在伦理学上,人-物的关系不再是一种价值性的构成关系,因而也不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一种共生关系,人对物的行为善恶判断标准不再是有用,而是是否对这个生态系统有利。换言之,善就是保存和促进生命,恶就是阻碍和毁灭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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