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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兼求教于徐国栋先生*(其一)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兼求教于徐国栋先生*(其一)


谢鸿飞


【全文】
   世界上还没有过任何终结了的东西,世界的最后结论和关于世界的最后结论,还没有说出来;世界是敞开着的,是自由的;一切都在前头,而且永远在前头。
  
  
  
  ——巴赫金
  
  
  
  目 次
  
  一 问题
  
  二 物法与人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及其逻辑
  
  三 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 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
  
  四 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五 人法/物法与财产权/人格权:兼论“民法规范都是人法”
  
  六 中间结论:兼分析物法前置的原因
  
  七 两种编排体例与总则的关系:兼论人法编是否应独立
  
   结  语
  
  一 问  题
  
  
  
  梁慧星先生将当前起草民法典的各种思路概括为三种:一是“现实主义”的,即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德国民法典的思路;二是“理想主义”的,目前专指徐国栋先生的思路;三是“浪漫主义”的,是指主张 “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的思路。 本文不拟评价这些思路在当下中国的妥当性,这也超过了我的能力。徐国栋先生最近写了一篇长文,论证他的理想主义民法典的合理性。文章游刃于理性和情感之间,法度谨严,灵气逼人。我感兴趣的是徐国栋先生提出的这样一个观点: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编排顺序会从根本上影响民法典的“精神气质”(ethos)。徐先生认为,他的理想主义思路是人文主义的,而现实主义的思路是“物文主义”的。而且,这种人文主义有别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以来的传统人文主义(文中称为“旧人文主义”)。其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高扬人文主义旗帜,凸显“人”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而“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则过于强调财产价值的重要性,因此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使得民法典丧失了应有的人文关怀。 在徐先生的论文中,中国的物文主义民法典与 “现实主义”思路的民法典是等同的。由此,本文的问题是,考察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顺序,并尽量发掘这种顺序后隐藏的历史的、逻辑的和社会的因素。我将通过考察“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思路的异同,论证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编排顺序并不一定能决定民法典的“精神气质”或者价值立场;论述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与总则的关系,人格权编以及瑞士民法典中“人法编”独立的必要性,我也将试图解释为什么大多数民法典都倾向于选择物法前置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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