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五章《论财产》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推出洛克对人性所指的立场是:人性本善。这从洛克关于财产尤其是土地的阐述中可以窥见。洛克认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它就已掺进他的劳动,成为他的财产。”但同一自然法又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以供我们享用的度,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供生活所需,在这个限度内用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财产权,如超过限度滥用财产,则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要受到惩处。当然,他所说的财产也包括土地。不难推知,洛克关于财产的这一论述是以对人性的乐观论断为前提的。这也与他的自然状态的逻辑假设不谋而合。其观点与经济学的理论格格不入,关键便在于此,即经济学做为一门科学其立论的前提便是理性人的假设,但这个理性人与洛克所言的理性的人们完全不同,理性人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即所谓自利的人;由此引发出经济学做为一门科学其立论的前提便是理性人的假设,但这个理性人与洛克所言的理性的人们完全不同,理性人以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那所谓自利的人;由此引发出经济学中有关稀缺资源的理论,即资源是相对稀缺的,而研究如何在有限的资源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物尽其用是经济学研究的课题;这些理论的人性基础便是:性本恶。由此,二者的分歧便一目了然了。洛克的性本善的立论假设从反面也可推知,如其所言。反之则是如果个人加在物上的劳动是破坏性的,或虽然对个人而言是建设性的,但对社会总体而言,是破坏性的,此时是否视为在物上增加了其个体自己的东西即劳动?此时,依通常的社会判罪标准,答案应是否定的,因此人已经具有了主观恶意,或已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标准。故而,由其性恶而使其物不归其所有,洛克却将物归其所有,显然持性善的立场。这样,在个人私心的驱动下,对财产的无限制地最大限度的初始占有便是合乎法度的了。结合本书全篇可知,洛克持此观点并未是为经济研究的,而是为其的政府理论,自然状态提供论据,故有关财产这一部分,对现实经济发展无益。
在下卷中,洛克在提出自然状态的前提后,主要是论述了政府的产生,职能及目的,这是其思想的核心部分,这部分论证,因广为人知,故本文不加评述。在此,只谈一下其第十六章,“论征服”,洛克的政府起源原则上是不包括征服这种方式的,正如共所言:“政府除人民的同意外别无其他起源,社会也须以同意为基础,”“征服后如不能取得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结构。”不义战争的征服者不能因此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洛克认为,政府成立的前提是政府统辖下的人民的广泛同意,否则即使成立了也非合法的组织。这也是国家的适应前提。由此,此征服方式成立的国家,建立的政府大多属不合法的,因其强加组成的意志给人民。关于国家的起源,如抛开洛克的纯逻辑的假设,而加入更多的实证成分的话,则有两种路径:说服和征服。此处所涉及的人类阶段是部落形成之后,国家形成之前。说服方式即是以和平的契约方式达成国家的建立。征服则如洛克所言是以武力方式强制实现国家的建立。说服方式建立的政府形成的国家往往稳固而长久。因其在意识形态方面已趋于统一,在说服过程中,双方互相让步,人民共同参与同意,如现在的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双方讨价还价,说服方式虽然可能颇费周折的,且可能导致征服的后果,但这毕竟是已经过了这一过程,其中国家建立之后的问题在说服过程中已然解决,之后成立国家的统治者无须以强力方式巩固其统治。而征服则不同,从国家建立的这种方式来看,其过程充满了强制性,被征服则不同,从国家适应的这种方式来看,其过程充满了强制性,被征服一方往往长时间内不能臣服于新成立的国家,因此,征服后的统治者必须借助于意识形态的力量使国家巩固统一。而这种途径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专制,与说服方式建立的民主国家形成鲜明对照。在这个问题上,洛克的观点很值的借用,尽管其少了实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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