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法与道德两极模式意味着,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不是必然一致的,特别是,有悖道德的行为不当必然被解释成违法的。如果不应强迫二者相互协调,但将尽可能避免价值矛盾,那么,答案便有了:在有悖道德的具体行为中放弃法律评价。这一建议被表述为“法律无涉之领域”学说,这一学说另还包括道德上无法判断的行为这一情况。也许在阿图尔·考夫曼的法哲学中,没有其他的观点像法律无涉之领域模式产生了如此严重的理解问题。一如考夫曼在后期著作中自己所强调的,概念选择可能是其另一个原因。事实上,这并不涉及法律未规定的、而只关涉法律上不评价的、也即不通过合法/违法图式的人的行为之结构。
从法政治上看,个人自我负责的自由方案是法律无涉之领域模式的支点。考夫曼从个人的个体出发来思考国家和法律。他忧心地观注着国家干预权限的扩大和宽容的自由权的限制,诸如在刑事程序中干预基本权这一趋势。宽容是其近十年的著述中的主要论题。阿图尔·考夫曼不仅教导着而且还实践着宽容,宽容不是在冷淡的放任允许意义上,而是在有意抉择意义上,承认其他科学的和世界观的权利。宽容也是这样一种认识的结果:一切人道价值处在暴政的危险之中,因为暴政被指责为具有专断性要求。最后,宽容是意识形态批评的结果,是对错误的自我确信进行开明的摧毁之结果。
在法律方法论和法律发现理论领域,阿图尔·考夫曼把摧毁错误的自我确信的方法引向法律诠释学。其出发点是批评推论模式虚假的客观性,这个模式将法官的决定限制在认识活动上,并因此限制在对制定法预设的纯复制上。与此相反,诠释学强调理解主体在对语言表达进行解释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因此,作为法律诠释学,它注重在“适用”法律时法官的造法任务。在此不可能具体述及考夫曼对法律诠释学大量和深入的分析。对仅通过法律来预设决定这一观念进行批评的实质,是开辟通向法律论证理论、法律发现的商谈-合意理论模式之路。与此同时,考夫曼并未冷落法律论证和决定的形式结构。在1999年出版的专著《法律获得的程序》中,法律逻辑问题,如演绎和归纳,类比和设证占有很大篇幅。考夫曼不愿压抑法律和法律发现的形式理性问题,但他以为,理性分析的紧迫任务,恰恰是明确解说主观的和非理性决定因素的不可避免性。人们指责法律诠释学是非理性主义,即把对理性界限的阐明说成是非理性,他惊讶地接受了这种看法。
建设慕尼黑法哲学和法律信息学研究所,属于阿图尔·考夫曼学术上的终身事业,该所在他的领导下已成为国际法哲学研究的中心。但之于共事者和客人,阿图尔·考夫曼的研究所不仅是共同的学术活动空间,还是一个生活之场,这里充满着友好和宽厚的气氛。尽管在学术上评判严谨,考夫曼总是懂得一如看护者地去指导他的申请教授资格者和博士生们,未触扰过对于忙碌的、令人振奋的学术事业是必不可少的自由领地。他尤通过树立自身堪作典范的研讨法哲学问题的榜样,影响了其众多国内外学生的学术发展,藉其人格、热情、优雅的风度、对人的理解力、魅力,吸引着他们。阿图尔·考夫曼和其夫人多罗特娅(Dorothea)诚挚的和无拘无束的好客情怀,使得他的朋友、学生和众多国内外客人受邀到他家成为一种特殊的难忘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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