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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考夫曼

  
  同年,考夫曼被聘为萨尔州大学的正教授,并被任命为该大学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研究所所长。这个研究所配有今天还引为标准的图书馆,研究所的创办和扩建,当归功于他和他的战友与朋友维尔纳·迈霍菲尔(Werner Maihofer)。之于考夫曼,萨尔布吕肯岁月(1960-1969年),是一个在忙碌的并对自己的专业充满兴致的同僚圈子中,教学和研究活动成果极丰的年代。这种同僚们连续数夜切磋研讨的独特的萨尔布吕肯氛围,也许是考夫曼后来拒受明斯特大学、基尔大学和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荣聘的原因。但1969年他遵从慕尼黑大学聘请,接过卡尔·恩吉施的教鞭,并执掌法哲学研究所。他在随后及至1989年退休的20年间,将之建设成了一个在国际上领先的法哲学研究所,并拓展至“法律信息学”领域。
  
  
  
  考夫曼的法哲学,印有对极权国家中不公正的亲身经历和反应的记符。因而,之于他,不能不思考法哲学的中心问题,如法、法的有效性、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以能抵御权力对法律的滥用。这一思考确立了考夫曼在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争中的立场,它导致了对一些重要的法哲学主题(抵抗权、宽容要求)的选择,并支撑着他的法律获得理论,这一理论阻止法官简单地以法律的权威为根据,并强调“法律适用者”自己对其决定负有责任。考夫曼反对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出自这样一种信念:受每个形式上正确颁布之法律无限制约的观点,由于各个极权国家中违悖公正的作法,“在一定的实验程度上”被驳倒。这不意味着,人们便能使法实证主义要为民族社会主义-独裁对人权有计划的侵犯负历史之责。考夫曼在其后来的著述中,与这个有疑问的、1945年后蔓延开来的责任分配观,保持着明显的距离。但是,这却意指,人们必须在有实质保留条件下提出法律的合法有效性——不仅是法律的道德约束力:一个不是以难以忍受的方式与正义相悖的法律,仍旧有合法的约束力。考夫曼毕生信奉由其业师拉德布鲁赫创立的这一标准,通过后来在法实证主义与法道德主义之争中讨论“非公正论”的含义,以及由于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采纳这一“拉德布鲁赫公式”,他也许认为这一点得到确认。
  
  另一方面,考夫曼一直远离自然法体系的自我-正义。早年,他就针对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说有关永恒有效的主张,提出一切法具有历史性(《自然法与历史性》),后来,他未继续其在本体论中寻找法的确定性之努力(《责任原理》,1961年,《法的本体论结构》,1962年)。在考夫曼的后期著述中,正确的法,确切地说,被理解成关联而不是存在性的客体。关联、适应的观念是考夫曼法哲学的核心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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