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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与迷惑

  
  面对声势浩大的后现代法学运动,当代法学家所采取的态度各不相同。后现代的法学家们嘲笑传统的主流法学家如H.L.哈特和德沃金等人不可救药地落后于后现代这一时代。另一方面英美的主流法学家如罗尔斯、德沃金和阿克曼等人则声称对后现代法学家们不予回应,甚至对他们著作中的主要错误也不予置评。后现代法学家与传统的法学家们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说着不同的话语,研究不同的问题,大多无视对方的著作。
  
  与罗尔斯等漠视后现代的态度不同,哈贝马斯选择了与后现代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可以说,哈贝马斯的哲学是在与后现代思想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哈贝马斯坚持现代性的立场,将现代性看成是没有完成的理想,一项未竟的事业,他的使命就是将现代性进行到底。尽管哈贝马斯对后现代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但是他从后现代那里借鉴了很多东西。事实上哈贝马斯是个奇怪的混合物:他的立场是现代性的,但是他的视角是后现代的;他使用的方法是现代性的,但是他讨论的问题是后现代的;他的信念是现代性的,但是他的许多结论是后现代的。哈贝马斯用现代性的腔调说着后现代性的话语,用现代性的态度做着后现代的事情。
  
  在上述两种态度之外,还有另外一种态度,这就是波斯纳在后期采取的态度,这里主要说的是他在《法理学问题》一书中采取的态度。在《法理学问题》一书中,波斯纳认为法律变迁大多是一种非理性过程的结果,法律不是自治自生的活动,而是法律知识的社会建构,法律解释不是逻辑的过程,而是非逻辑的过程,因此要对法律进行灵活性的、直觉的理解,鼓励法官们用直觉和常识来判案。这些见解与后现代法学家心意相通。加里·明达据此将波斯纳归入后现代法学家之列,将他看成是后现代的法学大师。毋庸置疑,波斯纳对后现代法学有很大的贡献,但是波斯纳显然不能归入后现代法学家之列。正如苏力在“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问题》译后”一文中所说:“波斯纳的这些背景和努力使他的法理学有一种结构性的革命;他所研究的问题、术语和隐示的结论很多都是后现代学者所主张的,”但是“波斯纳的一些基本信念和明示结论是现代主义的。”波斯纳继承的是霍姆斯的《普通法》以来的道统,即美国土生土长的实用主义的方法,他的《法理学问题》提供的是一份“实用主义者的宣言书”(Pragmatist Manifesto ),他倡导的是一种灵活的法理学--支持科学探究的理性态度,但是抛弃形而上学地探求统一性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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