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夫曼继承前辈们的事业,在《后现代法哲学》这部书中所要努力探求的重心就是:调和正义,即伦理学的形式和实质二者之间的矛盾。在考夫曼看来,从正义的角度看,形式和质料的割裂必然会导致致命的后果。形式正义的后果是:形式上达成的一致,不道德的内容也能合理。这一后果的灾难性对于德国人来说尤其刻骨铭心,纳粹德国时期,很多暴行就是在德国达成一致上升到法律,从而成为“合理”的。因此本书的主旨之一就是反对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和阿佩尔等人的商谈伦理学以及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另一方面,考夫曼也反对没有形式的正义理论。因为没有形式的正义理论的后果是,这种正义只不过是些“建议性的、呼吁性的,它欠缺界限分明的形式即认知理论的的形态。”德国人仿佛天生就具有思辨理性,思想内容不加以理论贯通,对于他们来说是绝对不可忍受的。这一点在他们的哲学前辈康德那里讲得再明白不过了:“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只有它们的结合才能产生知识”。在他为中译本所写的序言里,考夫曼非常明确地阐明了他的学术主题:“人们需要两种因素:形式和质料,程序和内容的理论,一种程序的理论和一种道德的伦理学。由此起点出发,我努力来演绎一种实际上是真理和正义的根本性的程序理论。”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考夫曼的思想道统和学术主题是非常传统的,然而为什么在告别讲坛之际,向学生们作最后的讲演时,他要从后现代的视角来切入他毕生为之奋斗的主题?为此我们必须探究考夫曼的后现代取向。
三、后现代法学及其状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考夫曼的后现代取向,在此有必要简要地介绍一下后现代法学的根本精神以及后现代法学的发展状况。
简言之,后现代法学是与现代法学完全对立的法学,对此,丹尼斯·麦卡勒姆(Dennis Mccallum)主编的《真理之死》(The Death of Truth)一书中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简明而清晰的比较:
关于法治。传统法律理论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因为法治是由多数人的意志创造和修订的。法律是稳定的、公平的,而不是恣意的。后现代的法律理论认为:社会决不是依法而治的,因为法律必得由人来解释和强化。而人则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真正的统治者是解释法律的人,而不是法律本身。法律是当下的解释和应用,没有稳定性可言。公正是大众文化用以描述他们的应然观点的修辞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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