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初期,银行无法预知个人的信用如何,所以银行需要个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来增强个人的信用,并消除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担忧。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大学生来说,提供担保是困难的。比方外地生源的学生到北京上学,想申请助学贷款。但是他肯定拿不出不动产来抵押给银行,因为他住的是集体宿舍。他也不会有贵重的物品可以质押给银行。“人生地不熟”的他,也很难找不到资信雄厚的单位来为他保证。对企业或者是一般人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对于教育贷款来说,就显得比较苛刻。如果银行坚持要求苛刻的担保条件,那么只会有一种结果,就是国家、银行花了很大的成本来宣传助学贷款,但是需要贷款的学生却望“担保”而兴叹。
在1999年的5月国家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但是此后的一段时间内,经记者采访,申请贷款的学生却寥寥无几。原因就在于这个办法规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担保。面对这种情况,同年的12月23日出台的《
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将上述规定改成了对于大学生发放的贷款主要为信用贷款,无需担保。
我们需要探讨一下这种制度设计的根据,也就是为什么商业银行从未和大学生打过交道,就能够发放信用贷款呢?笔者以为,教育贷款所依赖的信用基础不是强调学生过去的信用表现,而是要重视将来的偿还能力,这种能力构建了大学生的信用基础。因为一个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毕业之后一般能够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这就是大学生的信用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消除道德风险,因为即便大学生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力,出于自私的动机,他也选择会欠债不还。况且,毕业并且挑选新的工作单位为其提供了逃避债务的条件。
如何寻找这种约束力?在市场经济完善的国家,个人的信用是被严格记载的,自从个人与银行开始打交道,其信用就被记载下来,如果个人有违约的行为,就会记入黑名单,这将影响他今后的交易活动。所以人们都很小心自己的信用表现。但是目前在中国,这项事情刚刚开始,还无法对所有与银行打交道的人都形成威慑。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个现实的解决之道就是取得学校的配合。例如要求学校将学生申请贷款的情况存入学生档案,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情况时,学校要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还有告知银行学生毕业的去向等等。
不过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以构成对个人履行合同的一种压力,在这种压力之下形成个人主动偿还贷款的局面,而不是利用诉讼来解决助学贷款的偿还。因为过多的法律纠纷,其实只能反证一种制度设计是没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