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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先生访谈录

 
  问:我国的法律传统,应该说总体上具有民法传统的特征。但在对待判例法的问题上,国内学术界曾有过争论。有学者主张在中国应该使用判例法,有学者则站在对立的一方,否认判例法在中国的作用。先生对此也曾有过论述,您能否对自己的主张作一简要的概括?
 
  答:对待判例法的问题,我有过明确的主张。1992年我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当代中国大陆的判例》,其中详细地阐述了我的主张。但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则始于1987年。在我看来,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理由有四:它不适合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中国没有长期和牢固的判例法历史传统;中国法官和律师缺乏判例法方法论经验;判例法自身的缺点。但我同时主张,中国应加强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判例在当代中国的司法中可作参考,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由于中国现行的制定法比较空洞、抽象,在实施中往往有困难,判例可以弥补制定法中的缺点,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但从法律中可以引伸出这一制度。
 
  问:在现在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中,一些学者尝试用法律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中国的问题,并在青年学生中引起了共鸣。在您看来,法律社会学或者社会学法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前景会怎样?
 
  答: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西方世界起步较早。1984年我曾翻译过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庞德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介绍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1987年出版的《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和1991年出版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台湾版名称为《法理学》)中,我对西方法律社会学方法中的任务和主要法律思想都有过专门的论述和评价。
 
  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是法律运作的事实,基本上不涉及法律形式和法律价值。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在纸面上的规定和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其中后者所涉及的问题就是法律社会学所关注的一个方面。1988年,我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论法律的实行》一文,在该文的结论中,我写道:我国近年来的法学中,也有很多通过具体社会实际问题探讨法律实行方面的文章,但总的说来注释法学或者具有这种倾向的作品占有相当大的优势。对传播和实行法律来说,注释法学是必不可少的,但法学不能仅限于注释法学,以注释法学为主的法学是缺乏生命力的。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在于法律的实行,法律通过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行而履行自己的社会功能并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它的实行越接近它的社会目的,其社会效益就越大。与此同时,我又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发表了《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主张在当代中国应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因为“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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