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则比较特殊。因为税收不仅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具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与作为其必要的救济措施和监督手段的行政诉讼活动不可分割。而且有关税务行政诉讼的规定,(注19)或称税收争讼法(注20)历来被认为是税法体系的组成内容。所以,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应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然而按照法律关系分类理论,基于狭义的税收活动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调整性或第一性的法律关系,(注21)而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则是一种保护性或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是在前者受到干扰、破坏致使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对前者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注22)但由于除原、被告以外的司法机关等诉讼主体也得以经由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会给原本就比较混乱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划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本文主要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上探讨在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间形成的调整性或第一性的税收法律关系。
此外,基于税收
宪法性规范产生的税收
宪法性法律关系和前述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以及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一般都认为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税收活动主要是一种行政活动,但并非所有有关税收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有关税务机关的行政组织法律关系,都是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得以划入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当然,我们否认有关税收的其他部门法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并不等于将其排除在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范围之外。有如部门法学的研究范围要大于部门法本身所包含的法律规范一样,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也必须研究与其相关的其他部门法法律关系,分析其中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明确自身的特独性和独立性。
三、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模型——建构与解读
(一)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模型的建构
图示及说明:
①为以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是最主要的税收法律关系,可按约定俗成简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②为以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
③为以税收
宪法性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是最重要的且最能体现税法本质的税收法律关系;
④为以涉外(国际)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可简称为涉外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一部分本应包括在 ①中,之所以单列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说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⑤为以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
⑥为以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
⑦ 为因税收立法违宪审查而致税收法律关系,不仅是对权力机关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审查监督,还包括对行政机关行使受任税收立法权的审查监督。在我国,这一关系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