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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著人与自决权

 
  所有人民或民族都有自决权,虽然在国际文件中得到比较一致的确认,但从国际实践,特别是非殖民化运动的实践看,自决权并非一律适用于“所有的人民或民族”,而仅限于殖民地人民和受外国统治和压迫的民族〔35〕。然而,随着非殖民化运动基本结束,许多西方学者对自决权传统的适用范围提出质疑〔36〕。国际法理论界围绕自决权的权利持有者或“人民”和“民族”的定义展开激烈争论。土著人是否构成这种意义上的“人民”从而享有自决权,也是辩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土著人来说,这个问题涉及他们的权利保护、他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等一系列问题。对有土著人口的国家来说,土著人是否享有自决权关系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因此,土著人与自决对国家对土著人都是关系重大的问题。
 
  早在联合国土著人口工作组建立之时,土著人是否构成“人民自决权”意义上的“人民”这个问题就已经引起联合国的注意。这反映在如何给工作组取名的问题上,是称“土著人民或民族”还是称“土著人口”。为了避免因使用“人民或民族”而导致土著人援引人民自决权,最后选择使用“土著人口”。类似的用词问题还有在联合国宣布1993年为“国际世界土著人年”及该国际年的主题—“土著人:新的合作”时,是用单数“People”,还是用复数“peoples”。“最后对前者的选用以及工作组有关的辩论表明国家依然在为一个可能动摇他们不承认土著人自决权的坚定性的词语而战斗”〔37〕。土著人在这个问题上也十分敏感。因为他们知道在国际法上只有人民或民族(peoples)才有自决权,所以他们在工作组的代表一直强调“他们是‘peoples’,而不仅仅是‘人口(populations)’或‘群体(groups)’”〔38〕。在土著人权利运动中,使用加复数的“人民”或“民族”(“peoples”)一词成为土著人争取自决期望的象征〔39〕。但不幸的是,目前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土著人的文件几乎都是用单数“people”而不是复数“people〔40〕。虽然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内的土著或部落民族“169号公约”使用了“peoples”这个词,但是为避免与人民自决权联系起来,该公约又在第1条第3款专门规定:“本公约使用‘peoples’一词不得解释为包含该词在国际法上可能附有的权利”〔41〕。这样就规避了土著人是否享有自决权这个敏感问题。可以看出,在与土著人和自决权问题相关的用词论战中最后获胜的总不是土著人。这说明在联合国这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里,国家依然起着主导作用。
 
  在土著人是否享有自决权的问题上,国家和土著人的观点显然是对立的。国家通常是尽量缩小“peoples”所包括的范围以便限制有权行使自决权的团体数量。相反,作为要求自决的团体,土著人则在联合国体系的各种论坛竭力主张扩大“peoples”适用范围〔42〕。要缓解这种对立以便寻求解决土著人问题的适当办法,首先要澄清对立的原因。搞清国家为什么拒绝土著人的自决要求,土著人为什么要求自决。
 
  从上述“用词论战”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之所以回避土著人自决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害怕土著人会要求分离,从而破坏国家领土完整。但是,土著人要求自决权的目的是不是从所在国分离出去呢?这个问题从“用词论战”中找不出答案。其实土著人要求自决权的原因要比国家拒绝他们的理由复杂的多。科恩特塞尔和普里茅将主张行使自决权的“土著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来自亚非国家,他们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统治下经历了殖民过程。这些土著群体(或混合群体)在非殖民化运动中主张并获得自决权,但是许多是经过“民族解放”的浴血奋战才获得的。第二类是来自东半球的土著人,由通常所指的“非国家民族”(non-state nations)组成。如果不以西方帝国主义的征服为标准的话,“非国家民族”可以视为广义的土著群体。但是,这半球的一些国家坚决拒绝承认它们国家领土内有土著人,因为它们将土著与西方殖民联系在一起。第三类主要是西半球(此外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和南非)殖民移民社会里的、主要由“本土”群体组成的“土著人口”。在非殖民化运动过程中,这些移民社会都独立了,但土著人口仍然继续处于被统治、被排斥和被冷落的境地。这些是传统意义上的土著人〔43〕。
 
  按照一般接受或广泛使用的土著人定义,上述三类中,只有最后一类是具有与殖民掠夺的历史联系及与祖先领土的文化联系这些根本特征的土著人。第一类是殖民地人民,他们的自决权得到一般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承认,而且凭着这项权利他们基本上都已经获得独立,成为主权国家。第二类是少数民族或者其他少数者、如宗教的、语言的或种族的少数者。他们的权利在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中作出专门规定〔44〕,不能与殖民地人民混同,也不能与土著人混同〔45〕。实际上真正的土著人只有一类,即科恩特塞尔和普里茅分类法中的第三类,所以没有必要分类。不过,不同的自决要求倒是可以这样分类〔46〕。殖民地人民和少数者的自决权要求非本文讨论的范畴。那么,土著人为什么提出自决要求呢,其目的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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