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的保险法规也多有扶持本州保险公司的条款。如各州都对承保人征收保险税,税率从1%到4%,因州而异,但各州几乎都规定本州公司的税率低于外州和外国保险人。另外联邦政府对外国保险公司还要征收财产/意外保险费4%的货物税和美国人支付给非许可外国保险公司直接人身和健康保险以及再保险费的1%税款,而对美国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则不征收等值税,[7]这些规定显然都将本国保险公司置于比外国保险公司更有利的竞争地位。
3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维持一定限制
美国虽然一向自我标榜为自由贸易、市场开放的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及乌拉圭回合结束后有关金融服务、基础电讯及海运服务的多边谈判中亦都以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倡导者而自居,然而它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也存在不少限制、壁垒和不公平做法。
例如,在金融服务方面,1940年《投资
公司法》就规定外国投资银行不能在美国出售证券。美国各州对外国银行在本州内设立分行也有不同限制,有些州禁止在州内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有些州虽允许设立分行,但对人员的国籍和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有严格要求,或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本州的业务有所限制,例如不能出具备用信用证或发放信贷等。不少州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还规定了繁琐、苛刻的注册手续,而这些手续都只适用于外国银行,而美国银行无需执行。[8]另外,1978年《国际银行法》对外国银行在美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注册、缴纳存款保证金和存款准备金、进行存款保险和资金运用等也规定了某些限制条件。美国银行业在世界上竞争力强大,而且美国在有关谈判中亦要求他国放开对银行业市场准进的限制,但自身却不肯消除对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的障碍。
从保险市场看,各州一般都允许非美国保险人以与美国保险人同样的条件进入市场,但多数州的法令禁止任何受政府控制的保险公司进入该州营业。欧洲那些全部或部分属于政府所有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对此尤为不满,因为这一禁令无疑使其无法在美国保险市场大显身手。
美国有关电讯业的法令也不乏对外国人的歧视性规定,如对外国人在电讯业投资的诸多限制等。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负责对外国公司发放广播许可证,审查外国公司是否符合这些限制性条件。1996年电讯法案还授权总统在国家安全受到影响时或为了实施法律的目的,可对FCC准予外国公司进入美国电讯和媒介市场的许可加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