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美国是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日益增多的制定法,还体现在相应的司法案例中。一般涉及关税和国际贸易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设于纽约州的国际贸易法院,但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并不通过征收关税方式,而是通过国内立法所规定的种种复杂的非关税措施来调整,因而设于各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此外,美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或双边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的内容也是其国际服务贸易法的渊源之一。最为重要的两个国际协定为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美、加、墨三国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还通过谈判,与欧盟及其他欧洲国家、日本、韩国、中国、菲律宾等亚州国家、拉美各国以及南非等国就某些具体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问题达成或将要签订大量的双边协定。美国经常凭借其经济实力向谈判对手施压,各个击破,以保证其服务业率先占领外国市场。这些双边协定对研究美国服务贸易法及其发展趋势亦不可或缺
二、美国服务贸易法的指导原则
综观美国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内容,不难发现它们往往体现着以下的原则和精神:
1促进服务贸易出口这是多年来美国有关服务贸易的国会立法和行政措施首要的指导思想之一。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已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作为扩大出口的两项内容,同样适用超级301条款,即针对外国的“不公平”、“不合理”、歧视性的服务贸易措施,美国总统可采取制裁手段以维护美国的利益。根据该条款,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拒绝对美国认为限制了其服务贸易进入该国市场的法令在所谓“互惠”前提下进行修改,美国就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超级301条款无疑是美国打开其他国家服务贸易市场的“大棒”。
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美国在1994年制定了新的
对外贸易法案——《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不仅重申了上述规定,而且对外国政府的“不合理”贸易措施作了扩大解释,将外国政府对美国产品和服务进入该国市场的机会产生“限制性影响”的措施亦包括其中[2],该法还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鉴别外国政府措施的限制性影响时应考虑美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地位和出口潜力[3],并在调查及制裁情况的半年报告中说明这一程序使美国产品和服务出口机会增加的程度[4],这毫不掩饰地展示了美国政府欲求扩大其服务贸易出口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