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服务贸易法概览
陈 已 昕
【全文】
服务业是当今美国经济中最为庞大、发展最快的行业,目前服务业产值已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0%以上。近几年更呈现强劲的增长趋势,递增速度高于其他产业。
美国有十大服务行业在世界居领先地位,它们是旅游、运输、金融、教育培训、商务服务、通讯、设备安装维修、娱乐业、信息和医疗保健等。其中旅游业在美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中高居榜首,外国旅游者消费在旅店、租车和机票上的费用就占美国全年服务业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另外,版权使用费和租赁费(包括租用美国电影和电视节目的费用)也是美国重要的服务贸易收入之一。而教育(特别是研究生学费)、金融服务、专业技术转让和服务(特别是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法律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计算机程序及数据服务、电讯等服务部门也为美国赚取了大量收入。[1]
美国服务贸易主要是向日本、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出口,它们是美国计算机信息服务、软件程序编制和数据库开发等技术密集型服务部门的重要市场。而在设备安装维修、建筑工程、基础设施等工业性服务项目上,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经济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国家。
以下对美国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概况作一介绍。
一、美国服务贸易法的渊源
美国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会立法和联邦政府的行政命令,但由于各州有权对进入该州从事某些服务行业的人员资质、业务规则及税收等问题制定法规和规章,因而各州的服务贸易法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进行。
美国联邦服务贸易法律规范既包括对外贸易综合法案中的部分条款,如1974《外贸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关于对外服务贸易的规定,也包括银行、航运等各服务部门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如1984年航运法的一些内容,还包括专门规定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及其条件和限制的法令,如1978年《国际银行法》、1995年《金融服务公平竞争法》等。
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美国各州法律主要是特定服务行业的法规中有关资金要求、人员资质、许可证批准程序、税收及业务规则标准的规范,如各州对从事保险业务者的控股关系、承保人的保险税率及承保业务范围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