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与学之间
梁根林
【全文】
《北大法律人》的编辑约请我谈谈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我本来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细细一想,感觉编辑实际上提出了如何认识和处理师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关系问题。因此,撰此小文以为回答。
过去,人们一般认为师生之间教与学的关系就是单纯的"我教你学、老师主导"的关系。这种单向传授、缺乏反馈和互动的师生教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老师敬业不敬业一个样、上课不上课一个样、讲好讲坏一个样,客观上不利于调动老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创造力,甚至使许多学生产生厌学情绪,觉得与其洗耳恭听老师课堂上枯燥无味、陈旧过时、机械呆板的授课,不如自己跑到图书馆阅读专业参考书籍。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法学院加大了教学管理改革的力度,全面引入竞争、评价、激励和淘汰机制。特别是引入学生评估和评价机制,根据学生对老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的评估和评价,决定对老师的奖惩。对于教学效果差、不能吸引学生、选课人数达不到最低法定人数的课程,则坚决停开,对有关老师则要求其总结、反思其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必要的时候则待岗"充电",对于学生评估反馈意见上佳的老师则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奖励。所以,有的老师说,在法学院,一个老师能不能生存下去,关键就取决于学生的评价。这充分反映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积极主动作用。
但是,我们在强调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同时,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得出教与学的关系就是纯粹的"我学你教,学生主导"的关系。不能把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庸俗化地理解为学生完全主导教学内容和方法,学生对什么感兴趣,老师就讲授什么,学生希望怎么讲授,老师就怎么讲授,甚至为了取悦于学生而不考虑教学对象的特点,违背教学基本规律特别是学生知识积累、技能培训和思维形成的渐进规律,而在课堂上或故弄玄虚,或脱离教学基本要求,或对学生放松要求和管理,做好好先生,上人情课,送人情分。在发挥学生对教学活动的主导作用的同时,绝不能否定老师的教学主导作用,问题的关键只在于老师如何按照基本教学规律和职业规范要求发挥其主导作用。
因此,我认为,应当在同时发挥老师和学生两方面的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在师生之间真正形成教学相长、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教学的任务一是传授具体知识技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二是发展智力能力,三是培养道德情操。作为老师应当德、识、艺具备,坚持以科研促进教学。老师不仅应当向学生传授具体的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应当以其思辩的、情感的、道德的、人格的力量激励学生的求知欲和创造力。同时应当讲究教学艺术,随时听取学生对教学内容、方法和效果的各种反馈意见,注意根据不同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另一方面,学生作为施教的对象和学习的主体,更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循序渐进地安排学习内容和学习进程,切忌好高鹜远、浮躁飘忽,应当客观、科学、理智地评估老师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法学是一门摆脱情感偏见的理性思维的学科。评估一个老师的教学活动、对一个老师作出评价,应当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除重视老师的讲授是否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外,更应当根据其教学内容是否科学、教学组织是否合理、教学方法是否得当、教学态度是否认真、教学风格是否独特、教学效果是否良好等予以综合评估,尽可能使评估和评价做到客观、全面、公正、科学,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这样的学生评估以及评价才能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在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的同时,也在我们的老师中造就一批学术大师,以无愧于北大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