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个案中的诉讼价值分析》
陈瑞华
【全文】
读罢王佳明的《个案中的诉讼价值分析》一文,我最初的感受是惊讶:一个大学本科生竟能写出这样遵守学术规范而又言之有物的论文!继而仔细翻看他论文的论证过程和文末的引注,又不仅释然:有活生生的案例分析在前,细致入微的论证在后,加上那么多的文献作为参考,写出这样的论文又有什么可吃惊的呢?!
论文以包头市邮电局诉邓成和侵害名誉权一案为引子,运用“诉讼程序价值的一般理论”,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个案中的诉讼价值问题:当事人纠纷解决程序之选择;诉讼程序的经济分析;法律程序的正统性价值和调解结案的象征意义。文章的成功之处在于:它选择了一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作为分析的参照物,既向读者分析了当前活生生的法律实施过程,又使自己对诉讼价值问题的分析有所依托,这是作者写作方法上的创新所在。看来,作者不仅非常关注近年来法学界有关诉讼程序价值问题的讨论,敏锐的感受到这一讨论的理论重心和实践指导意义,而且已经开始进行将程序价值与中国司法实践结合起来的尝试。这是其一。其二,作者针对邓成和首先选择上访途径而未选择诉讼程序的问题,对这一现象的普遍原因进行了剖析,看到了制约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问题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能看到这一点,对于一个本科生来说,确实是难得可贵的。其三,作者对本案“一审二审结果与再审结果大相径庭”这一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认为当事人举证的程度、据以做出裁判的法律缺失以及法官自身素质的差异等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其四,作者正确的指出,诉讼程序的价值具有多元性,诉讼公正为其中首要的价值;诉讼价值的实现不仅仅在于诉讼结果的正确性,诉讼程序的运行对实体法目标的实现具有决定作用;诉讼程序作为保障诉讼公正的一种规范,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更是一种制度,具有独立性。这些结论的得出,显示出作者对诉讼程序价值问题的思考,达到了一定的深度。最后但绝非不重要的是,论文不满足于对程序价值问题的思考,达到了一定的深度。最后但绝非不重要的是,论文不满足于程序价值问题的理论思辩,还对当前我国涉及法律程序的几个紧迫性问题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了富有见地的分析。
论文的成功之处还有一些。限于篇幅,笔者就不再一一列举了。以下拟就本文的两点不足略陈己见,仅供作者参考。首先,论文选择包头市邮电局诉邓成和一案作为分析的对象,似乎有些不够典型。因为作者所要论述的是法律程序的价值问题,应当尽力选择那些在程序上而不是实体上有问题的案例。换言之,要使自己的论证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并具有震撼力,最好能够选择那些在法律程序的运行方面有问题或瑕疵的案例。这样可以使读者加深对程序不合理、不公正或者不经济所带来的后果的深刻认识,从而反过来接受法律程序的公证性、有效性、正统性等价值的正当性。尽管邓成和一案诉讼过程较为完整,审理中体现了调解原则,而且控辩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但就作为研究法律程序价值的素材而言,仍缺乏必要的说明力。因为读者会反问:你反复强调法律程序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但邓成和经历的法律程序在公证性上或许有些不足,不过他最终获得了胜诉,案件的结果是公正的,你能说这有什么不对吗?!其次,作者尽管正确地指出诉讼公正不仅包括结果的公正,还要求实现结果的过程本身“正确”(?)、正当,但在论述两者之间的关系时仍然陷入程序工具主义的巢穴之中。他认为,“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乃至诉讼公正的保障手段”,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不过是保障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力义务得以实体化或实定化(?)的手段而已。在这里,作者在提出了反对将法律程序本身视为实体法的“助法”或“附属法”的观点之后,又将程序公正本身当成了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事实上,要彻底摆脱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的束缚(当然并不一定意味着要走向程序本位主义),就必不仅将法律程序本身,而且还要将程序公正本身均视为具有独立性的实体,而不是什么工具或者手段。坚持程序公正的真正独立价值在于,确保程序参与者的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成为能够与对立的一方和裁判者进行平等的理性对话的一方,能够有效地影响裁判者的裁决结果。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正确的独立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