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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体制改革与新法律观念(五)

 
  第二,金融发展以人为本。金融经营依靠人来进行,金融制度改革过程也是金融界业者素质整体提高的过程,又是金融业更好的为人类服务的过程。人的素质提高依靠培养,而培养手段依靠教育。日本金融改革可以比喻为该国的第二次“脱亚入欧”运动。一百多年前日本明治维新的发动是因为受到中国鸦片战争之警醒,百年岁月,一挥而过,日本明治维新运动的成果为世人所共睹。我国虽为当年鸦片战争的战败国,但国人被这场战争刺激的程度远不如日本那般强烈。如果有人要问为什么?笔者找到的答案是国人整体素质在当年不及日本。
 
  我国的教育专家已经看得清楚,国民整体素质不是短时间能够培养出来的,更难在短时间内提高。国人国际化素质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而我国对教育的重视和投入都不及日本。日本之所以有今天的国民整体素质,正是积鸦片战争以来百年重视教育的结果,面对这种教育差距,我国教育界应该认真思考,更应该采取改革行动。
 
  第三,日本金融法律方面的观念更新将促进日本金融业的发展,这个做法也值得我国法律界研究。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展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也要随之而发展,而且上层建筑还要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这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在以依靠自然条件进行物质生产为特征的农业社会,金融不是农业经济的核心,只是农业产品交易的媒体和交换价值的实现。在以超越自然条件进行物质生产的大工业社会,金融对生产资料分配影响力比农业社会大大加强了。由于大工业生产效率提高,生产规模扩大和资金周转加速,使一部产品在市场中过剩的同时,分资金从生产中游离出来。但是,这个时期还不能确定金融已经成为大工业社会经济的核心,准确的表述是金融在这个阶段开始从为生产经济服务转向经济的核心过渡。
 
  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后工业社会时期,工业产品大量过剩,国际市场配额限制严格,贸易保护主义严重,关税壁垒加强之时,工业发达国家的资金更多的从真实经济的生产领域中脱离出来,进入了“非真实经济”的金融交易市场。当金融市场的交易契约总价值或各种金融交易产品总市值超过真实经济总价值的几十倍时,金融真正的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从金融本身的发展形态从“媒体阶段”开始,再发展到“信用阶段”,后发展到“交易阶段”。调整金融各个不同阶段的法律也随之发展。在金融的媒体阶段,值得重视的是有关真实物质权利的法律;在金融信用阶段,司法机关重视的是有关契约权利的法律;当发展到金融交易阶段时,司法机关重视的是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今天,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机关都更加重视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合作与指南性的规范,并将本国的法律让步于国际规范。日本有关金融的法律观念之变化也符合这种发展趋势,这种法律观念变化趋势同日本正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也大致符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治建设也是同步发展的,所以,日本的经验特别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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