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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体制改革与新法律观念(五)

 
  日本文化属于东方类型,由于受到我国古代文化的影响,日本至今还保留了完整的“禅”文化与本土武士的“神道”文化。日本虽然有许多大型的企业,这些大企业的掌门人如土光敏夫,稻盛和夫在成功之前和退休之后,都会在京都禅院里找到他们的踪影。
 
  欧洲中世纪时期,日本还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概念,法律主要受到我国的影响,在当时被称为“明法”或“唐法”,来源于我国明朝和唐朝的例律。当时日本的法学家也被叫作“明法家”。古代日本法律的主要价值观是“忠”与“孝”,强调对主人的“忠”和“孝”。另外日本幕府时期还产生了本地武士的习惯法和朝廷的规则,这些也反映了传统的法律价值观。
 
  到1868年明治维新时期,日本转向学习欧洲,当时比较有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周先生,他在荷兰和德国学习政治和法律,将欧洲的政治法律思想介绍到了日本,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政治思想的建立起了相当大作用。到清朝时期,我国清政府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来帮助立法,这时的日本法律经验已经带有浓厚欧洲现代法律的色彩了。
 
  我国古代的法家对“法治”的解释是政府依法治理国家和依法管理社会。我国明代和宋代的法官的故事也为日本所了解。我国的包公实现了古代法家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想,为我国历代老百性所称颂,这些也传到了日本,在日本也类似的武士历史故事。日本古代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社会,依法规范人们主仆关系,这种东方类型的法治观念在日本可以找到许多痕迹。日本古代法律价值观的影响到现在还保留了一些,例如,日本全面学习了美国证券交易法,日本证券市场的规模也可以同美国的华尔街相比,但是在日本有关证券诉讼案件数量缺比美国同类案件少而又少。
 
  日本古代的法治思想对后来日本经济社会也有一定的影响,特别在金融市场方面。日本传统思想融合欧洲的文化精神,建立了由政府依法监管金融市场的东方模式:以政府管理权利为本,以国家利益为本,限制个人权利,个人经济利益服从国家经济利益等。日本政府有权利保证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有权利指挥市场的交易过程。政府就象是交通规则中的警察,有权利维持高速公路上车辆行使秩序,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进行惩罚。
 
  日本政府是传统金融市场中的“主导”,对金融市场参加者有直接的“领导”作用。为此政府也承担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甚至成为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破产的最后责任者。现在,日本理论界有一本批判这种金融市场模式最为激烈的书,岩田规久男著的《金融法庭》,书中对大藏省进行了非常严厉的批评,并要将大藏省做为“被告”送上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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