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交易所集中义务
迄今为止,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定的交易所集中义务,股票等的交易被集中在证券交易所里,这种制度安排的最初理论基础在于交易的集中容易达成比较公正、合理的价格。然而,在信息传播手段高度发达的现在,收集并公布与交易有关的、可确保形成公正、妥当的价格的信息已非难事;而会员证券公司一律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义务,反过来又不能适应投资者多种多样的交易需求,还阻碍着交易手法的创新,因此,金融体系改革法通过修正规定交易所集中义务的证券交易所章程而废除了这一义务,允许证券的场外交易。同时,为确保场外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证券交易法规定场外交易适用与交易所交易同样的公正交易规则。
(二)强化店头登记市场机能
修改前的证券交易法里,证券市场被定义为交易所开设的市场,店头登记市场一直被摆在交易所市场的补充性市场的地位。为使企业能够按照自身特点选择其股份流通的市场,改革将店头登记市场置于与交易所市场同等的位置上,将交易所开设的市场定义为交易所有价证券市场,将证券业协会开设的市场定义为店头买卖有价证券市场,同时在店头买卖有价证券市场向大藏大臣的报告义务等有关规定方面做与对交易所市场同样的设定,以图两个市场间法律制度的整合性。
(三)私设交易系统的导入
由于改革废止了交易所集中义务,从而使得在美国等国家普及的私设交易系统(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同时以多数客户为对方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或作为其媒介的系统,简称PTS)在日本的开设也成为可能。证券交易法定义了PTS业务,并考虑到PTS不具有与交易所同等高级的价格形成机制,必须加以严格的监控,故规定此业务实行批准制。
六、变革之四:加强监管,建立可信赖的交易机制
(一)披露制度的充实及公正交易规则的完善(证券交易法)
1、向关联基础披露制度的转化
现行的披露制度是以个别公司的信息为中心的,但随着企业活动的多元化、国际化发展,为使投资者更好地把握企业的实际状况,包括子公司在内的企业集团的信息(关联信息)变得更为重要,所以日本证券管理层认为有必要将有价证券登记书及有价证券报告书等的记载事项改为关联基础(从“单主联从”向“联主单从”转化)。
2、完善公正交易规则
为与有价证券定义的扩充、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交易的导入、向关联基础披露制度的转化、交易所集中义务的废止等变化相对应,修正后的证券交易法完善了禁止散布谣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公正交易的规定。同时,规定将通过这些不公正交易取得的财产不例外地予以没收、追缴,并对利用由于市场操纵等形成的行情进行交易的行为规定了加重罚则。另外,为使卖空规制充分发挥作用,参考美国卖空规制,修正后的证券交易法将借入有价证券来卖出的行为也列为卖空规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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