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经营业者业务的多元化(证券投资
信托法、投资顾问业法)
关于资产经营业者,在以专业经营为原则的同时,允许兼营包括证券业在内的范围广泛的业务。具体说,法律规定了证券投资信托业者兼营证券投资法人的资产经营相关业务、投资顾问业及投资包揽相关业务的注册制;规定获准经营投资包揽业务的投资顾问业者兼营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业的注册制、兼营证券业的批准制。
(二)服务价格自由化
这方面的改革在证券交易法方面主要是删去了原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受托进行证券买卖时必须向委托者收取证券交易所所制定的委托手续费的规定,从而实现了股票买卖委托手续费的完全自由化。
(三)促进参入
改革放松了原有法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规制,通过允许银行、证券及保险业等相互参入来促进拥有活力与特色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建立使用户能根据各自的目的与需求选择金融商品及服务的机制。
1、证券业由批准制改为原则注册制(证券交易法)
这次改革降低了证券业的进入限制,将证券交易法中现行的证券业批准制改为注册制。不过,在证券业内,有价证券的原始发行业务、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交易相关业务由于其高度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而需要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必须给予充分监控,这些业务均采取批准制。
2、促进相互参入(金融制度改革法、银行法、保险业法等)
通过对上述法律的修正,自金融体系改革法确定的各个具体施行日期开始,日本的银行、证券及保险等金融业务均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相互参入,这标志着日本金融业由分业体制向全能体制的重大转变。日本的金融分业体制出于对美国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首的金融“防火墙”制度的效仿,这次对分业体制的改革也因应了美国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所确立的分业原则有所放弃的最新趋势。
五、变革之三: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体系(证券交易法)
日本的投资者及筹资者均不满于原有的交易所市场,希望建立各种市场机制,以能够利用多种多样的交易场所和资金筹措渠道。另外,日本政府认为,为防止国内金融市场的空洞化,也要进行旨在提高效率和吸引力的法律改革。这次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市场建设方面作了如下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