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日本证券法律改革的主题可以概括为放松规制(Deregulation)、加强监管。放松规制主要是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证券业的一些批准规制等一定程度的放松,旨在“搞活市场”;而加强监管则是在放松规制后对证券业游戏规则的强调,旨在保护投资者。二者的最终目的则是一致的,就是通过对证券业法律架构的再设计,打破目前困扰着日本当局的“流动性陷阱”,使老百姓打开捂得过紧的钱袋参与投资活动,以求改变日本已近十年的经济萎缩势头,刺激经济增长。因为牵涉到为数众多的单行法律,具体的修正项目举不胜举,归纳起来,这次改革对相关法律的修正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资产经营手段多元化,主要体现在改革现有的投资信托制度和导入有价证券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二)放松对银行、证券与保险等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规制,提高金融中介机构的活力,以向投资者提供有吸引力的服务;(三)金融市场和筹资渠道多元化,允许有价证券的场外交易和私设交易系统;(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规则等,构筑让用户安心进行交易的机制。本文以下仅从这些要点出发来对这次日本金融大爆炸中的证券法律改革作一初步介绍。
三、变革之一:资产经营手段多元化
(一)对投资信托体制的改革
1、导入证券投资法人(证券投资
信托法)
以证券投资法人为投资主体的公司型投资信托由于具备与股份公司相同的治理机制(Governance Mechanism),可以准确反映投资者的需求、适应投资环境的变化灵活改变运作方针;又由于营运资产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有关资产经营的法律关系就比较简明。因此,欧美诸国都广泛地采用这一制度。为“与国际接轨”,日本政府认为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导入公司型投资信托制度。考虑到如果依托商法上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来导入公司型投资信托的话,就必须在减资、决算等方面出现许多特例,金融体系改革法另辟蹊径,对原证券投资
信托法进行了彻底的修改,创设了营利社团法人这一新的主体类别;在设计了设立、组织机构、会计、解散、合并等必要的组织规定的同时,还设计了业务方面的必要规定;该法的全称也相应修正为《关于证券投资信托及证券投资法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