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谋取该种平衡,自然也就成了草拟《综合条例草案》的核心目标之一。过于放任自流必 然会打击公众对市场的信心,而束之过严又将扼杀市场创造力。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必将 受到巨大削弱。为此,草拟《综合条例》应遵循如下的原则:
·新的监管架构应易于与科技衔接配合;
·新的监管架构应与市场发展同步前进;
·新的监管架构应符合最佳国际惯例;
·新的监管架构应便利日后的金融创新,及足以应付因此而带来的问题;
·新的监管架构应将法律中的不确定因素减至最低;
·新的监管架构应堵塞目前监管制度上的漏洞;
·新的监管架构应在维护隐私和保密责任的规制下,具备问责性和透明度;
·应尽可能简化监管手续和程序以方便使用者;
·应从现行架构顺利过渡到新的监管架构。
这些原则的遵循,将保证《综合条例草案》为香港提供彻底有效和现代化的证券及期货市场 监管制度;在该制度下,金融服务业也将继续保持其竞争力。
三、《综合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
有效的监管是市场稳健发展的关键,为此,《草案》开宗明义,清晰界定了证监会的目标、 职能和一般职责。在证监会看来,目标体现的是监管制度的理念所在与证监会职能的价值。 当然,《草案》同时也列明了证监会在实现其目标和执行其职能时应参考的因素,旨在提醒 监管机构应秉承何种原则行事。
在草拟者看来,监管者最应秉承的原则是透明度与问责性(accountability)。为此草案规定 ,现存的“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Appeals Panel)将会扩 大成为“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Securities and Futures Appeals Tribunal)。 审裁处将由一位高等法院大法官出任主席,其余的成员将会由多名杰出的业内人士所组成。 审裁处享有复核证监会如下重要决定的司法管辖权:发牌及纪律处分事宜;审议每宗个案的 整体案情,并有权重新以其裁决取代证监会的决定。
《草案》的目的旨在通过将现有的九个条例综合和更新,创造一个彻底现代化和有效率的监 管架构,以符合最佳的国际标准。为此,《草案》除了就证监会的目标、职责与职权作出明 确规定以外,还体现了如下的主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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