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世,地方领主的家权力完全解除了,这种情况在大名和他的家臣之间以及幕府和大名之间的关系上很明显地看得到。比如说,家臣家内的事情会受大名权力的干涉。大名发给家臣的工资叫“禄”。禄当然是家臣经济生活的基础,禄并不是作为亲子之恩,而是以君臣之恩为名义发给家臣的。因此,对君主的忠义最重要。当时经常讲述强调君主之恩的话。就是说,“托君主的福,武士身份的人容易养活家里人和亲戚,并可以雇佣部下,享受幸福的生活”。于是,道德项目中孝顺父母不如尽忠君主了。
下面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我指出一个历史情况。那就是说,在从中世到近世的期间,“忠”和“孝”这两种儒教上的价值观念之间的优劣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在中世“忠”不一定优先于“孝”。比如镰仓幕府自己编写的历史书《吾妻镜》里有这样的故事。有某一对兄弟由于发生领土继承问题不和睦,后来哥哥得罪将军招来幕府讨代时弟弟支持哥跟幕府斗争,结果一起被消灭了。《吾妻 镜》把弟弟这样的行为作为符合尽孝的行为加于赞扬。在这里孝被看成应该是优先于忠的。与此相反,到了近世,“效忠于君主的话,也就尽孝于父母”这样的看法却普及了。甚至出现了这样一个极端,“要是有君主的命令,就可以杀死父母”这样的想法也出现了。这样,出现把国家利益置于自家利益之上的想法也就不足为怪。
从中世到近世时期的过程中有了这样的国家体制的变化。我认为这个国家体制的变化就是形成日本独特的传统法律意识的背景。再说,上述指出的近世社会结构的有些特点还残留到当今日本。比如说,具有社团性质的、集团本位的家这个团体,同现代日本独有的所谓“法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会社”(公司)有着相似之处。法人资本主义是指法人本位、集团本位的,也就是说,忽视股东或者会社各个成员的权益。另外,为了会社的利益,有时即使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事情都可以做,现代日本特有的这样的想法恐怕跟近世的法律观念有关。
这样,现代日本还继续保留着一些传统观念。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去研究传统法律观念。
四、总结
以上介绍了日本前近代的传统法律观念,重点探讨了其当时的历史背景,由此得出以下几个观点;
1.到了近世才形成这样的法律观念;对于纠纷实际上是避免通过审判来解决,而主要是强制用调解方式解决。
2.从中世到近世所以发生这样的变化,很大的原因就是武士集团的家权力的独立性被剥夺了。
3.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观念、权利观念的不同,不仅是因为社会发展阶段的互不相同,而且同国家权力的结构等社会形态、文化背景的不同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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