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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历史背景

  这一论点以这样的观点为前提的:“在每一个国家或民族里,每个社会或早或晚都会经过同一历史过程而发展的”。但是从今天的角度来看,这个前提在理论上、实际上都已经被否定了。再说,已建成了现代化的、资本主义的日本显然还保存着传统性法律意识。从此可以看到,某一个社会有没有权利意识和是否现代化的问题不能单纯结合在一起讲。
 
  川岛教授的观点还有另一个问题:前近代就是说资本主义以前的欧洲法根本是由权利观念构成的。比如说,当时竞有超过国王权力的法律观念,也承认由共同体成员约束国王的权利。德国的中世史学者Fritz Kern写的著作里介绍在中世日尔曼社会发生的一个事件〔4〕。一位叫Chlodovech的国王在分配战利品时,要求分得应得一份以外的物品,即一个高价壶子。大家同意了,可只有一个战士不同意,他甚至侮辱国王,并要用斧子打碎那个壶子。他的行为这么无礼,但是他没有受罚,因为他的行为就是为了要求遵守既成的对战利品分配办法的习惯法。大家认为不能无视一个主张权利人的反对意见,也不能多数表决。中世欧洲显然是前近代社会,但的确有权利观念。
 
  总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差异不只是因历史性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而产生的,更主要是因社会结构类型或者文化类型的差别而产生的。
 
  2.大木雅夫(上智大学教授)说大木雅夫先生在他的著作《日本人的法律观念》<1983>〔5〕里反驳川岛先生的研究,他主要批评川岛先生所立足的观点。就是说,大木先生主张日本人的权利意识和西方人其实没有根本性差异。他认为无论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任何人对自己所希望的事几乎都一样。实际上,虽然在表面上过去日本人讨厌打官司,但其实只要有利于自己,有这样的情况的话,就很积极地利用法院。另外,西方人也不全都喜欢去打官司,实际上也有追求调解的可能性。而表面上看起来日本人对权利的意识比西方人缺少得多,这只是因为日本在历史上一直没有完善司法机构,无法打官司,无法表现自己的权利意识。大木先生的看法很出奇而让人感到有一些说服力。
 
  不过我也不同意他的看法。我想日本人的法律意识跟西方人还是不一样,权利意识也很淡薄的。限于这个论点,川岛先生的观点还是对的,站在这个立场来进行研究才对。
 
  我对大木先生观点的疑问如下:就是说,他认为两个地域权利意识上的表面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构完善程度的差异,所以今后日本的司法制度完善起来,日本人的权利意识和西方人的权利意识的表面差异就会消失,东方和西方的差别就不大了。但是这还不能说明日本为什么长久没有完善的司法机构。我想,有着法律意识反而没有完善的司法机构,这种情况是不会存在的。司法制度完善得早或晚以及完善得好或不好的差别,一定会反映着各个社会对法律的想法。这样,既然对此问题不能回答是个偶然性的结果,就得考虑到各个国家的传统法律意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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