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回避打官司的倾向以及鼓励非正式的解决方式近世的审判,在私人之间的纠纷上,“内济”被视为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则。这也和上述的情况有密切的关系。内济这个词汇的本义是私下解决问题;在幕府审判上,内济是指“町役人”或者“村役人”,就是说各层地方官员或者其他当地有影响的人士等第三者介入其纠纷而为双方调解的制度。幕府对出入筋原则上尽量不进行审判,而以内济解决纠纷。尤其是在处理金公事的时候,这样的倾向特别明显。比如说即使已受理了诉讼,法院还常常把劝告内济的句子写在发给被告的传票上说;“双方应该继续努力商谈进行内济解决问题,要是还达不成协议的话,就得在指定的日期出庭。”这样,幕府即使已经受理了诉讼,仍然要求以内济解决纠纷。据说有的法院甚至威胁当事人,“如果不采用内济,就处以刑罚”。强迫当事人去内济解决纠纷。
内济成立后,双方要制作叫做“济口证文”的文书。由幕府法院承认其文书的内容后才发生与判决同等的效力。
另外,吟味筋与出入筋不同,虽然原则禁止内济,但是打架吵架或通奸等类似于民事案件的纠纷会允许内济。加害者和受害者可以内济而申请取消审判程序,幕府法院就常常以变通的方式结束审理。这称为“吟味下hinmisage”。
简而言之,关于出入筋实际上强迫进行内济,并且,对于内济的结果还需要幕府法院的确认。另一方面,关于吟味筋,除了轻微的案件以外禁止内济。
内济没达成协议时,可以再去打官司接受审判,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近世审判的审理方式和中世的有所不同,中世审判从头到尾是当事人主义,法官只有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来判决,但是到了近世,法官无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可以自己考虑案件状况来判决。
总而言之,近世的内济制度是建立在以下观念之上的。这个观念据原东京大学教授石井紫郎原说:因为管私人之间的纠纷很麻烦,所以纠纷只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影响到幕府的利益,幕府一般不介入而采取放任的态度。但一旦发生了大事,幕府立刻就会行使权力。〔1〕
4.“纠纷是一种异常事态”的观点以及义理规范体系由于德川政权建立了强大的统一集权体制,社会文化全面平均化、均匀化,人们思想有了“大家一定会抱有同样的思路”的倾向,从而使“每个人的思想和信条各有各的”想法渐渐淡薄了。而且形成了“差不多一样的人组合而成的社会本来是不会产生纠纷和对立,要是有了纠纷,那是因为某个缺乏道德而无理取闹”这种想法。就是说把纠纷视为异常事态、怪现象、坏事情。渐而形成了“纠纷是一种异常事态”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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