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就举些江户幕府的审判案例来看一看。江户幕府的审判有两种程序,叫“吟味筋 ginmisuji”和“出入筋 deirisuji”。吟味筋和出入筋基本上分别相当于现在的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
江户幕府的审判偏重于吟味筋,由于害怕犯罪事件影响到幕府权力或社会稳定,因此,与此相反出入筋却很受轻视。因为按照当时的观念,出入筋应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只在无法解决时才去请幕府进行审判,请幕府为当事人付出些恩惠和慈祥来审理。就是说,幕府特意为他们百忙之中抽出点时间进行审理,当事人应该感谢。
出入筋分为“金公事”和“本公事”的两种;金公事是对于无担保有利息金钱债权的诉讼,除此以外的诉讼叫本公事。本公事案件是有时需要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或土地界限,有时要没收担保物处分,有时则要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等,所以还是有必要利用幕府权力来确认现有秩序或形成新秩序。这些案件自然少不了由幕府裁定。与此相反,金公事是对于借钱还钱的诉讼,这里很少有幕府干涉的余地,所以当时大家认为金公事不应该随便打官司。另外,那时人们普遍觉得要利息本来就是很无情的、很不道德的行为。我认为这种看法也与此有些关系。
关于金公事,幕府机关一般以“相对济令aitaisumashirei”下令双方自行商议解决纠纷,幕府机关常常不受理。甚至有时发出“弃捐令kienrei”来宣告该债权本身无效。另外还有比金公事更受轻视的叫“仲间事nakamagoto”的案件;比如说几个人合作谋事分配利益时发生矛盾,或者当时很普及协力集资贷款称作“无尽金”的民间金融制度,围绕这种贷款闹矛盾或者在分配戏园门票收入的问题上,共同经营者之中发生纠纷等等。这些磨擦不值得由幕府审理,应该从头到尾由当事人想方设法解决纠纷。
这样关于私人之间的权利纠纷,即使有人来打官司,幕府也没有义务一定要进行审判。从私人的角度来看,也没有请求幕府审判的当然的权利。总之,也可以说,幕府只要对于有关自己权益的问题裁定就得了。要是私人勉强地打官司的话,是一种犯上、扰乱幕府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样的观念也表现在当时的诉状上面常常写着一句话;“虽然很不应该,但还是请求幕府的审判。”
2.老百姓在法律上处于被动的地位江户幕府的基本法典《公事方御定书》一贯保持秘密而未曾公布过。这意味着人民只需服从统治,没有必要知道法律。这是受儒家“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政治理念影响的形成的观点。总之,当时的法律是每个政治权力者对人民单向地施行而规制人民的。即使也许享受一些法律的恩惠,但是一向仍是受法律限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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