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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产法的现代课题和日本的倒产法

  新倒产法还设立了消费者倒产这一特别程序〔第9章消费者倒产程序及小倒产程序(第304条以后)〕。该程序的利用,首先以过去6个月内在程序以外债务人虽与债权人进行了交涉但未达成协议为前提。债务人在提出利用程序申请的同时,还要提出清偿计划,并且必须就是否请求免责作陈述。如果清偿计划得到多数债权人的同意,可视为与裁判上的和解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当基于清偿计划进行的清偿无功而返时,则可开始小倒产程序。
 
  (3)国际倒产程序。在1994年由政府提出的法案中,其中的“第9章国际倒产法”包含有21条涉及国际倒产的规定。但是,在国会通过时,这些规定全部被删除了,现在也不清楚究竟为什么要删除。看来对国际倒产的处理,最终只能委之于判例及学说。
 
  二、日本倒产法制概观
 
  在日本,又是如何针对上述各个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所面临的共通课题采取对应措施的呢?在加以说明以前,先从整体上概观日本现行的倒产制度。
 
  日本的倒产制度是在未能综合全盘考虑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于各个不同的时期,从各国引进了各种倒产程序,导致现行日本的倒产制度呈现复杂多样的形态。
 
  1.1922年制定破产法及和议法。破产法以企业和个人双方为对象的清算型倒产程序(以德国法为基本内容制定)。和议法也是以企业和个人双方为对象的再建型或者说是重整型倒产程序(它以德国和奥地利的和议法为基本内容制定)。
 
  2.1938年,在商法中导入了公司整理及特别清算程序。公司整理是以股份公司为对象的再建型倒产程序(一般认为参考了英国的Arrangement)。特别清算程序则是以股份公司为对象的清算型倒产程序(它参考娏擞⒐模祝椋睿洌椋睿* Up)。
 
  3.1952年公司更生法的制定。该法也是以股份公司为对象的再建型倒产程序(导入了当时美国的公司更生程序)。
 
  三、倒产立法的共通课题及日本的对应
 
  (一)企业再建型倒产程序
 
  1.公司更生程序的目的。现行日本的倒产程序中,关于企业再建型的倒产程序有和议、公司整理和公司更生三种。其中对大型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公司更生程序。根据该程序,对那些陷入经济困境,或者有陷入困境的危险,然而还有再建希望的股份公司,在充分考虑到债权人及股东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维持公司的经营,以图重整、再建公司(公司更生法第1条)。该程序是在极大地制约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以实现企业的再建为目的,因而它始终要在法院强有力的监督下实施,而且由法律加以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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