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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议院的调查权

德国联邦议院的调查权


甘超英


【全文】
  对政府行为的议会调查权及与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是西方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一项传统权力和内部组织。这项权力和这一组织形式实际上几乎与议会本身一样古老。早在十四世纪,英国的等级议会就成立过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核国王对一揽子认捐款的花费”〔1〕,可以说,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议会调查委员会,也是议会调查权的最早使用。
 
  议会调查权和调查委员会的产生,系出于议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之必需,当英国议会于十三世纪获得财政权后,对国家财政的监督需要也就产生了调查权的需要。就民意机构的性质和与政府的关系而言,议会负有将民意变为国家意志即法律的职责,更负有监督政府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特别是在议会内阁制国家中,议会被认为是联系政府与人民的纽带〔2〕。议会内阁制国家的议会联系政府和人民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质询、通过或否决财政预算案、接受公民请愿、审议私法案等等。然而,所有这些工作,在程序上多数需经过议会的适当调查方能作出决定。所以,调查权是议会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力,而调查委员会则是议会行使调查权的一个最高的组织形式。假如议会没有调查的宪法权力或这种权力受到极大的限制,那么,议会在进行有关国家管理事务的活动上,就与人民隔绝开来了,从而失去其“代议”的功能;同时对政府的运作也不能加以监督,使自己的国家立法职能和地位销溶于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如在十九世纪初的德意志邦联中,由于“神圣同盟”主要成员国普鲁士和奥地利两个大邦达成的《维也纳最后决议》,确定了在德意志维护各邦君主专制政体的原则,除了个别小邦外,德国多数邦宪法至多给予议会以诉讼权和控诉权,且还要有限制:只有政府可以对有关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必要的调查,而这种调查无论何时都不会转变成政府的责任。当时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者默尔曾评论道:当时的各邦议会是“不幸而处于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两面派”〔3〕,也就是说,君主专制统治下的议会根本上既没有权力,又没有原则,当然也就不能代表民意。可见,议会对政府行为进行调查和组成有关委员会的权力或权利,是议会真正成为民意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一个重要的宪法基础。
 
  一般认为,德国议会调查权始于1831年法国七月革命后的库尔黑森邦(Kurhessen)宪法,它的第93条规定了议会各委员会享有某种调查权。1848革命后德国资产阶级接受了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主张,强调政治权力间的制约与平衡,由此产生的法兰克福《德意志帝国宪法》在其第99条中第一次规定了全德帝国议会享有调查权。相对于政府而言,议会不仅有为立法作准备而获得资讯的权利,而且有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即监督权。然而,由于这部宪法不能得到普鲁士和奥地利两大邦的认可,所以没能真正实施。至于德国各小邦,尽管它们的宪法一般均规定了议会的调查权,但实际上这要么仅停留在书面意义上,要么就是失去了监督权内容,而仅剩下有限的资讯权。1871年德国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没有规定议会调查权,因为各邦宪法一般都作了这方面的规定。不过,1850的普鲁士宪法8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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