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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 污 罪 论 要

  法律解释学认为,法律解释的任务,一方面要使法条用语的语言学意义明确,另一方面要使法条规定的命题的论理意义明确。因此,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法律条文由文字词句构成,要理解法律条文之意义,必先了解构成条文之文字词句之意义。因此,法律解释必先从文义解释入手。所谓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之意义内容。现代解释学的奠基人施拉依马赫认为,语义解释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规则:一是每一在给定的文本中需要充分确定的东西,只有参照作者与他最初的公众共有的语言领域才能确定;一是在一段给定的文本中每一个词的含义,只有参照它与周围的词的共存才能确定。按照这样的规则,一方面,文义解释应当按照法条文字词句之通常意义解释,因为法律是为全体社会成员而设的社会生活规范,并且法律概念亦多取之日常生活用语。只有当日常生活用语成为法律专门术语后具有特殊法律意义,而与日常生活用语异其内涵外延时,才能按照法律的特殊意义进行解释。另一方面,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原则上应当作同一解释,作不同解释时,须有特别的理由。文义解释的任务是使法条用语的现在的、客观的语言学意义得到准确、全面的阐述。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但是,文义解释容易拘泥于法条的字面含义,而导致误解甚至曲解法律的真正精神。因此,文义解释必须以论理解释作补充。论理解释的基本方法是限制解释和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广泛,不符合立法真意,而限制、缩小法条之文义,使局限于其核心,以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而扩张解释则相反,是指法条之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意,而扩张法条之文义,以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此外,论理解释方法还有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类推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等。
 
  刑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个方面同样应当受到上述规则的限制。但刑法解释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刑法法律规范和民法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性质。民法规范的本质在于创设权利,而刑法规范的本质在于限制权利。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民法规范体系及其意义内容是开放性、扩张性的,而刑法规范体系及其意义内容是封闭性、内缩性。民法的开放性、扩张性允许在对民法进行文义解释的同时,由法官根据诚信原则广泛地进行各种论理解释,补充法律的漏洞,对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及一般法律条款进行价值补充,甚至允许法官造法。而刑法的封闭性、内缩性则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原则首先要体现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精神。在解释中,只能按照实定法如刑法典以及其它明文规定的法规进行规范意义的解释,而不能超越为一定条文所制约的规范进行解释。”刑法解释必须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解释结论不能包含刑法法条所没有的涵义。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有自由裁量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的矛盾,但两大法系在刑法解释问题上都主张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法国新刑法典则明确规定:“刑法应当严格解释之。”因此,刑法解释的结论必须符合刑法规范的本来的客观的涵义,刑法解释不得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更不得通过司法解释创设刑事司法法。刑法解释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文义解释应当是刑法解释的主要和首选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无法阐明刑法条文的真意,或者按照文义解释显然将产生对被告人明显不利的结果时,才得在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内进行论理解释(包括限制解释和扩张解释),超出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进行类推解释则应列入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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