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中国共产党与法制
邓小平反复论述过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提出了民主的法制化的观点。但是,民主的含义是什么,邓小平自己也承认是一个很难表达的问题。不过肯定的是,邓小平明确表示,他理解的民主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即三权分立、多党制、两院制和普选制,也就是不同于现代西方国家采用的政治制度。
从思想进程上看,邓小平的民主思想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一个是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民主,一个是50、60年代的“小民主”,一个是1978年后的“民主集中制”。
1946年,邓小平提出,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具体内容是,在组织上在行政或民意机关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或少于三分之一,进步势力占三分之一,中间势力占三分之一;在政策性质上,要照顾一切抗日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共产党在这个联合专政中,要接近群众,得到群众的拥护,以保证共产党在联合专政中的优势。在这种民主的政权下,党、军队和群众团体都要遵守政府的法令,“在人民中间,要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习惯”,“建立人民法庭,以便接受审理案件,维护社会秩序,避免乱打人、乱捉人、乱杀人的现象。”***《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页;第119页。**这是一种朴素的民主观,接近民主的原始含义,它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民主制度的反映。
1957年,邓小平说:“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 《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3页。**。按照《邓小平文选》的注释,“大、小民主”用语源于毛泽东,大民主指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民主,有时指大规模的群众斗争或闹事。邓小平所指的大民主是大规模的风潮和闹事,小民主指认真执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使人民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邓小平把小民主形象地比喻为“出气”,他建议在各种会议上,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各种场合,“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1962年,他说在全国范围内,在各省、各地区、各县不合适进行“普遍”的“出气”大会,而在省一级,在省的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或者书记处这样的范围内,在地县部门单位一级的委员会内部,有必要开开会,出出气。*** 《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13页。**“出气”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
1978年以后,邓小平审慎地思考和对待中国特色的民主问题,他认为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才是真正的民主。这种民主包括
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政治民主,包括扩大经营自主权权的经济民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在民主和法制关系上,邓小平的经典提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会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360页。**并且认为,正是这种中国特色的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他主张“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为此,他反对在中国实行诸如三权分立、多党制、两院制和普选制的西方民主制度。他说,如果中国采用这些制度,那么就会“乱套”,就会产生“动乱”,就会出现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局面,也就是导致无政府状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3页,第196页,第242页。**
这里自然地引申出邓小平法律思想中的另外一个重大问题,即中国共产党和法律的关系。应该说,邓小平自始自终都把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的法律活动区别开来。1941年,他认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的恶劣传统,是国民党的遗毒,是缺乏民主习惯的表现,并把“以党治国”的表现总结为三条:把党的优势建立在权力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群众的拥护之上;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干涉政府的工作,改变政府的法令;脱离群众,不能反映群众的意见,自以为是。结果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进而他提出了党对民主政权正确领导的原则,即指导和监督,指导使党的主张能够通过政权去实行,监督使政权合乎民主的统一战线原则。***参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12页。**1956年,邓小平详细地界定了党与国家机关的工作界限:“第一,在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党员,首先是由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所组成的党组,必须服从党的统一领导。第二、党必须经常讨论和决定在国家机关中的各种方针政策问题和重要的组织问题,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必须负责在同党外人士完美合作的条件下,实现党所作出的这些决定。第三、党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研究国家机关的情况和问题,以便对于国家工作提出正确的、切实的和具体的主张,或者根据实践及时地修正自己的主张,并且对于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36-237页。**1980年,他认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一个方面就是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提出党中央的一部分领导不兼任政府工作,而是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从而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体系,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 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1页。**1986年,他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中反复强调,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党政分开、权力下放。***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邓小平中国特色的民主是有限制的民主,至少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中国特色的法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活动。从理论上讲,或者从宏观上讲,或者从哲学上讲,这种说法是不矛盾的,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但是,如果具体一些,现实一些,那么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尴尬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