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宏观调控与法律
前面已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这里讲的经济手段主要是指利率、汇率、信贷、税收、价格等手段;法律手段则指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等。自1993年以来,我国相继实行了财税、金融、外汇外贸、价格、投资、社会保障等重大宏观改革,为此广泛地使用了各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从而创造了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
在1992年至1996年时期,我国的立法速度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最快的几年。而且立法的重点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例如《
公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预算法》、《
农业法》、《中央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外资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劳动法》等。在这一期间修改的、直接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有《
商标法》、《
专利法》、《
经济合同法》等。至于民商法或经济法领域以外的、规定经济问题的法律也有不少,例如
宪法第3——11条的修改。
这里我们不妨以1995年发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为例说明金融宏观调控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该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它的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等。因此它的法律地位与商业银行不同,后者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其设立、变更和终止均应由人民银行批准;其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这两个银行法说明了金融体制改革是通过货币、财政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来间接引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决策,以及群众的经济行为,宏观调控的责任,主要落在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身上。近几年来,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一点,只要从群众对银行储蓄利率变化的感觉中就可以表明。
(四) 机构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机构设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最近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现有政府机构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不仅滋生文牍主义、官僚主义,且助长贪污腐败,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不可能没有阻力和风险,但改革势在必行。这一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的首要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为此,应加强行政组织体系的法制建设,修改《
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要防止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五、对外开放
(一) 一项长期基本国策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曾长期处于同世界基本隔绝的状态。直至1978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了对外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孤立起来,闭关自守是不可能的,不加强国际交往,不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先进科学技术和资金,是不可能的。”〔31〕我国的对外开放,是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开放。不仅是经济领域的开放,还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开放。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因为我们现在面对的是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所以我们应从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在近20年中,我国对外开放的突破是从沿海建立经济特区开始的,兴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后,又相继开放沿海十几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批准海南建省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以后又决定开发开放浦东,开放沿江、沿边城市和全国各省省会以及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全国范围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32〕
在同一期间,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增长,进出口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至1996年的289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第32位升至第11位,外汇储备突破千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累计近2,000亿美元,引资数量连续四年稳居世界第二。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度从未象现在这样紧密。中国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已逾29万家,就业人员达1700多万,上交税收占整个工商税收总额的1/10强,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值的约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