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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经济***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三) 宏观调控与法律
    前面已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这里讲的经济手段主要是指利率、汇率、信贷、税收、价格等手段;法律手段则指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等。自1993年以来,我国相继实行了财税、金融、外汇外贸、价格、投资、社会保障等重大宏观改革,为此广泛地使用了各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从而创造了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
    在1992年至1996年时期,我国的立法速度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最快的几年。而且立法的重点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例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预算法》、《农业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法》等。在这一期间修改的、直接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经济合同法》等。至于民商法或经济法领域以外的、规定经济问题的法律也有不少,例如宪法第3——11条的修改。
    这里我们不妨以1995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例说明金融宏观调控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该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它的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等。因此它的法律地位与商业银行不同,后者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其设立、变更和终止均应由人民银行批准;其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这两个银行法说明了金融体制改革是通过货币、财政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来间接引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决策,以及群众的经济行为,宏观调控的责任,主要落在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身上。近几年来,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一点,只要从群众对银行储蓄利率变化的感觉中就可以表明。
    (四) 机构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机构设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最近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现有政府机构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不仅滋生文牍主义、官僚主义,且助长贪污腐败,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不可能没有阻力和风险,但改革势在必行。这一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的首要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为此,应加强行政组织体系的法制建设,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要防止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五、对外开放
    (一) 一项长期基本国策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曾长期处于同世界基本隔绝的状态。直至1978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了对外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孤立起来,闭关自守是不可能的,不加强国际交往,不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先进科学技术和资金,是不可能的。”〔31〕我国的对外开放,是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开放。不仅是经济领域的开放,还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开放。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因为我们现在面对的是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所以我们应从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在近20年中,我国对外开放的突破是从沿海建立经济特区开始的,兴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后,又相继开放沿海十几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批准海南建省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以后又决定开发开放浦东,开放沿江、沿边城市和全国各省省会以及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全国范围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32〕
    在同一期间,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增长,进出口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至1996年的289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第32位升至第11位,外汇储备突破千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累计近2,000亿美元,引资数量连续四年稳居世界第二。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度从未象现在这样紧密。中国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已逾29万家,就业人员达1700多万,上交税收占整个工商税收总额的1/10强,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值的约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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