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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经济***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当然,中国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也归功于邓小平的巨大贡献,由于他的非凡的智慧和勇敢的决策,才使中国比较顺利地实现了这一探索。
    (三) 对法制发展的影响
    正是由于中国对市场经济作为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过程,这一事实对当时中国法制特别是立法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以下是一些比较明显的例证。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速度是不平稳的从以下图表中可以看出,在80年代末以前,每年都制定一些法律,但总的说,立法速度并不很快,数量也不很多,直到90年代初,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这一情况才有显著变化。以下是1979—1997年期间每年立法数量表:〔9〕
     第二,制定授权立法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难以确定和缺乏成熟的立法经验,立法部门采用授权立法的程序,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其他机关制定某种规范性文件。其中最突出的是1985年全国人大《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其中还规定,这些暂行规定和条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三,以较简明的《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民事法律代替较完整的民法 由于民法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和复杂,也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难以确定,中国在80年代中期不可能制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的、较完整的民法(有的国家称《民法典》)。中国1988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不同于一般民法中的《总则》的范围,它不仅规定民商事法律共同适用的一般原则,而且对整个民法框架作了概括的规定。
    二、法律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下的不同体现
    (一) 计划经济体制与法律
    前面已指出,一个传统观念是: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之一是,计划经济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并列。但我国建国以来的实践表明,计划经济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曾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以后的发展却越来越表明它是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它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它也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即通常讲的“大而全、小而全”,不合理重复建设等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弊端,还促进了政府机构臃肿、长期实行对外封闭、半封闭政策,等等,总之,这种体制严重压抑了企业与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人民日报》曾登载过一篇评论计划经济体制的文章,其中讲到了1982年国家体改委一位成员在江苏省常州市帮助进行改革试点的一个故事:当时该市的一些地区农民还用煤油灯,煤油灯罩却是由国家统一定价,灯罩6分钱一个,生产厂家没有积极性,于是短缺,凭“指标”供应。该市场里供应开放的老虎灶,本是简简单单的事,却要国营,国营老虎灶经营不善,群众喝水不便。以后常州市的改革,放开了灯罩价格,每个涨到了2角钱,老虎灶则由国营改为集体、个体经营。结果是灯罩好买了,喝水也方便了。工作组回京后,向中央作了报告。常州的改革得到肯定,由此国家分两批放开了800多种小商品价格,国营的小商店、小经营门点也逐步放开经营。
    以上讲的一个故事,现在看起来,仿佛是一个笑话,但在80年代初期,却是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有力的批判,正如撰写这一文章的作者所写的:“连小小的煤油灯罩和老虎灶都要由国家管起来的经济,不会是有活力的经济……计划经济排斥市场机制,排斥价格作用,必然是信号失灵,缺乏动力,也就缺少了活力和效率。这正是计划经济致命的缺陷。”〔10〕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关系是垂直的,经济活动以纵向为主,经济秩序是靠权力等级和不同层次领导人的意志来维持的。这也就是说,这种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仿佛是一个宝塔型的构造,顶端是国家,第二层次是各种经济管理机关,第三层次是各种企业(在农村则是各种生产队以至公社),底层是广大群众。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命令,通称为行政令或甚至是个别领导人的指令,这些指令在法学上往往被称为“法律”或“法规”,但事实上,由于缺乏法律和法规的必不可少的特征,例如规范性、统一性、可预测性等。所以,根本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和法规,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R.David)在评论前苏联的法律时所讲的:“社会主义政府部门必须通过其规章和命令履行其他国家私人企业主动采取的大部分经济作用。所以,它有无数来自不同部门的、不同名义的措施。一位西方作者曾估计,在苏维埃政权前50年中,有至少390000个部级命令,直到1967年还有15000个仍然有效。”〔11〕
    总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会制定宪法和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婚姻法等,但不一定需要制定正式意义上的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即使制定了,也不可能真正实施。在这些领域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上面讲的数不清的行政指令,甚至是个别领导人的指令。所以,在那种经济体制下,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占优势的是人治和专制。
    (二) 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
    商品经济是为交换而生产的一种经济形式,与自然经济相对称。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经济形式,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讲的。商品经济当然有市场,但不能讲商品经济在任何阶段都是市场经济。
    1私有制社会的法律与商品——市场经济关系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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